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全面展开
要求7月3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放到位
7月4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安排部署了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要求务必于7月31日前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据了解,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对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
今年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用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让每个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都适当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一是定额调整,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8元。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突出效率因素。首先是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是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退休人员本人2017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三是适当倾斜。对高龄(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的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193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对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周岁至7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周岁至7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10元。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对农村户籍“八大员”等群体的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6.6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9.9元。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增加16.61元;曾参加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军队退役的企业退休人员高原作战生活困难补贴每人每月增加12.48元。其他群体待遇调整文件将陆续下发。 (记者 朱红卫 通讯员 成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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