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8〕120号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承德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总体要求,为加强承德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运维管理,规范“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使用,提升我市网上政务服务水平,方便公众和企业办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德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监督检查。
本规定所称的承德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河北政务服务网县区子网站、行政审批系统、电子证照库、电子要件库、信息推送系统、审管交互系统、监督考核系统和手机app、政务微信、官方网站等部分。
第二章  留言回复
第三条  河北政务服务网开设有“我要咨询”“我要建议”“我要投诉”“网站纠错”等网民互动栏目,互动栏目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涉及市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网民留言,由市有关部门负责查看、处理和反馈。
涉及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的网民留言,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查看、处理和反馈。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导所辖部门及乡镇开展此项工作。
第五条 “我要咨询”“我要建议”“我要投诉”“网站纠错”4个栏目的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应确保网民留言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和回复。
第六条  网民有效的咨询、建议、投诉及答复结果,除网民主动选择不公开及涉密内容外,应予以公开,以供查阅参考。办理责任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况,应予以说明。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包括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网民互动栏目留言回复工作,并提供手机号码以及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联络方式,以便开通短信通知功能和工作交流。当负责人或具体工作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将变更后的人员信息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以便调整备案。
第三章  网上服务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注重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注重办事对象在获取政务服务过程中的便捷度和满意度,优化简化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申报、受理,启动全流程效能监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反馈。
第九条  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修订需要进行调整的,市有关部门报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按程序审定后及时调整更新;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取消、下放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市有关部门报市审改办审核,市审改办会同市法制办按程序审定后进行调整更新。所调整情况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信息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信息科负责事项在省政府办公厅的备案工作。市有关部门自行登录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修改审定后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的调整,参照市级工作模式开展。
第十条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在网上公布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要完整、规范、准确。要素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类: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办件类型、实施单位、权力来源、行使级层、许可数量、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是否收费、收费方式、办理结果类型、办理结果领取方式、到现场次数、通办范围、监督投诉电话、咨询电话、办公时间、办理地点、交通指引、涉及的中介服务、受理标准、设定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流程信息类:环节名称、办理处室、办理人、办理时限、特殊环节、办理流程图、办理结果样本;办理材料类: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来源渠道、受理标准、材料要求、需提交材料份数、是否必须。
第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网上业务申请的办理工作,及时受理申报人的申请事项。如有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或补齐补正等特殊情况,应写明详细原因并通知申请人。相关环节的办理人员应按照实际业务的办理流程,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办理完成,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做好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实体大厅融合,应保证线上平台和线下办事大厅均能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能因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实体大厅融合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群众和企业申请的业务延误或不能办理。
第四章  数据协同
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保障本级政务服务平台网络畅通、安全稳定运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保护系统免受外部的恶意攻击或其他威胁,能够发现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并及时修补处理,保证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快速恢复。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本地本部门网站同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门户进行深度融合,保证融合后的链接正常。链接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技术处并做相应更改。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保障市级数据交换平台与省级数据交换平台的数据传输畅通,确保数据实时交换。市级数据交换平台要实现同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市级平台数据库、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库表结构等发生改变时,应提前通知数据交换单位进行相应更改,确保数据正常交换。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级平台业务数据的定期备份,各级各有关部门使用自建系统进行业务审批的,由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业务数据的定期备份。
第十七条  人口库、法人库、地理信息库等基础信息提供部门应保障数据传输畅通,按要求频率传输数据,保障数据更新及时。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本单位在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十九条  数字证书是业务人员办理业务的身份证,数字证书介质使用应遵循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严禁将本人的数字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领取数字证书后,应及时更改保护密码;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更改保护密码;数字证书使用完毕后,应先进行身份注销,关闭登录的应用系统,再从计算机上取下数字证书介质,防止被他人非法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如发生忘记密码或数字证书被锁死,以及数字证书的申请、更新、撤销、挂失、停用、期满延期、硬件介质丢失、损坏、更换等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并经其同意后进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运行维护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登录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需要调整运行维护人员的,应当报本级行政审批局同意。调整后的人员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运行维护人员要对公众、企业用户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数据信息泄露。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负责河北政务服务网本级子站和区域内子站运维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定期组织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运维培训工作。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半月检查并通报运行维护工作情况,对于开展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问责,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督办力度,检查所属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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