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推进基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部分专职岗位将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记者 敖海冲 通讯员 刘伟钦 2月27日,记者从市编办获悉,我市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心镇和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从机构设置、基本职能、编制配备、法人登记、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镇和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
《意见》明确,我市中心镇和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履行以下三项职责:承担本地区的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的灭火救援工作。同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以政府购买服务、劳动合同用工为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并力争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岗位人员(队长、副队长)逐步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经费应由财政负责保障。
据了解,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根据2016年2月实施的《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等地区应组建专职消防队,同时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据市编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我市出台《意见》为专职消防队“正名”,将有助于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专业化程度,逐步完善我市城乡灭火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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