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曹女士投诉:我就职于某软件公司,单位说住房公积金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我了,因此一直没为我缴住房公积金。请问,这样做行吗?
(一)调查情况
经核实,该公司确实未给曹女士开立公积金账户,且坚持不为其补缴。单位提出,曹女士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住房公积金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本人,因此,不应再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案件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专用性等特点。它是通过“个人存储、单位资助”方式建立的一笔属个人所有的住房消费储金。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补助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管理。单位不能以工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发放给个人,而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该公司必须为曹女士补缴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三)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受理或者转移手续。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案件进程及结果
经多次沟通和政策宣讲该公司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公积金中心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公积金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最终为曹女士补缴了住房公积金。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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