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赣建科[2017]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监管体系。
二、要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三、请各县(市)按照《通知》附件3-8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绿色建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各县(市)情况每季度汇总后进行通报。逾期未报送的县(市)均按该季度无进展进行统计通报。首次进展情况统计请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填报范围为2017年1-4季度进展,并请县(市)在12月20日前将统计数据报送人员名单报我局。
联系人:万美程
联系电话:0798-8290977 824157694@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赣建科【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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