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网讯 (广电全媒体记者 谢明 通讯员 樊帅)被执行人在拥有房产和债权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完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态度恶劣,最终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自诉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于2018年6月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王某某当场将上述法律文书撕毁,并拒绝报告财产。鉴于王某某的行为,执行法官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还查明,王某某在郑州市有房产一处,曾借钱给其姐姐三十万元左右,至今未偿还。经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仍拒绝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王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扶沟法院于2018年8月决定对王某某执行逮捕。
2018年9月,扶沟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有执行义务的人,有房产有债权,且在执行过程中拒不报告财产,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经对其采取拘留及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有执行义务的人,有房产有债权,但在执行过程中拒不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当众撕毁法律文书,情节恶劣,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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