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检察院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济宁新闻网讯 近年来,金乡县检察院紧紧围绕济宁市检察院“一一三六”工作思路,在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出新招、求实效,用好“防、控、提”三字工作法,对公安机关以沟通促监督,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稳步提升,侦查监督成效日益凸显。
健全体制,从源头上“防”
建立一般案件提前审查机制。针对公安机关在一定时间内提请逮捕案件不捕率较高的情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送了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把案件审查的重点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向“逮捕必要性”转移,加强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力度,对一般提捕案件拘留期限到期前3日报送侦监科,建立台账、登记入册、提前审查,严格控制证据有瑕疵、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进入批捕程序,从而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今年以来,经提前审查,建议证据不符合报捕条件9 件 17人,情节轻微 6 件 6人,共计15件23人不再提请逮捕,极大降低了案件不捕率,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
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介入会商机制。2017年会同公安机关签订了《介入会商重大疑难案件实施办法》,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适时、适度对案件的证据调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引导侦查固定证据,提高了打击犯罪合力。如在办理刘某等四人涉嫌拐卖儿童一案,该院侦查监督科适时介入,积极引导办案民警收集、固定、补强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最终该案在首要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迅速侦查终结并依法批捕、起诉。
建立派驻检察室定期巡查制度。近年来,先后在金乡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鱼山派出所、胡集派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指派侦监部门业务骨干担任派驻检察官,每周深入派出所了解派出所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情况,查阅派出所警务登记信息平台和接处警登记台账,以便及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如该院侦查科在对派出所治安处罚案件进行巡查时发现,王某等人聚集练习法轮功,其中一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刑,王某等人均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要求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优化配置,从过程上“控”
推行“清单式”审查机制,指引办案防疏堵漏。将各类案件逮捕的证据标准和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及办案程序方面可能存在的各类违法情形等罗列形成审查指引清单,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同时检察官对照清单所列内容逐项审查,并做好记录反馈,防止办案疏漏。如在提前介入一起危险物品肇事案中,要求公安机关依据清单调取相应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材料,但最终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未达到该罪要求“造成后果严重”规定,建议公安机关不再提请批准逮捕。
实行繁简分流,着力破解案多人少矛盾。制定实施《审查逮捕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办法》,依照“简案办快、繁案办精、专案专办”的要求,由案管中心对受理案件实行分流。对于“简案”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在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规定的同时,简化汇报案件细节,并要求简单案件一般在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大大缩短审查逮捕的办案时间。对于“繁案”整合全科力量集中办理。如办理的李某等七人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全科分工协作,在7天审限内高质量完成数十本“在卷证据”审查、7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高质高效的完成审查逮捕工作。
加强沟通协调,承前启后提升案件质量。定期召开案件质量分析联席会,邀请公、检、法三家业务部门负责人,按季度对本地刑事案件质量进行会商探讨,交流重大敏感案件情况,并对侦查过程中出现影响证据搜集、案件定性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整合办案资源,提升案件质量。同时就相关案件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分歧方面进行探讨,统一认识和标准,形成会议纪要。如2017年第四季度联席会议上针对“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供认,但有多名证人分别证实不同的贩卖事实,如何处理”进行了会商,达成了一致,为办理该类案件指明了方向。
强化学习 ,从全方位“提”
建立学习机制,提高业务能力。为提高干警业务素质,有效提升案件质量,侦监部门建立长效学习机制,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同时强化制度保障,坚持每周学习不少于一次,采用个人自学、集体讨论、业务竞赛等方式,学习交流疑难案件办理和最新法律适用,积累办案经验,坚持学用结合,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定期剖析,提升侦监能力。定期召开复查分析会,回顾、总结、剖析已办理案件,对好的办案方式、方法继续采用,案件办理欠妥的地方则说理、改正。对实体认定、办案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各方面均优秀的案件,作为范本供大家参考学习;对办理的瑕疵案件,吸取教训,避免同类错误再犯。同时坚持对捕后判轻刑案件进行“一案一查一总结”,审查批捕日趋规范,案件质量不断提升,今年以来,未出现捕后判轻刑案件。
强化跟踪,提高监督实效。定期与公安机关沟通,强化监督效力。以个案监督为示范,总结办案过程中普遍性、共性的问题,通过案件质量分析联席会议,以书面方式告知侦查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监督侦查人员及时补正,避免错误问题重复出现。同时对经提前审查未进入批捕程序的案件,安排专人定期沟通案件补充侦查情况,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跟踪案件办理进展,督促侦查机关依法侦查、规范侦查,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为完成指控犯罪职责发挥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通讯员 代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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