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建议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市环保局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办法》提到,我市将在今年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纳入补偿范围
今年年初,我市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补偿体系。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待《办法》正式出台后,我市将实现森林、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的目标。
《办法》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目前,全市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48922.73亩(暂定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181754.87亩(暂定数)。2018年,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达6990万元。其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2446万元,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4543.87万元。
■拟年底完成资金分配
根据《办法》,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采取“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市、镇区两级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
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对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年内将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目前《办法》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计划于今年年底完成2018年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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