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朝阳补征土石方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的衡阳市石鼓区朝阳补征土石方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石财采计备【2018】090号,委托代理编号:hnhf2018-jz025)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衡阳市石鼓区朝阳补征土石方工程政府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石财采计备【2018】090号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预算
备注
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朝阳补征土石方工程
一项
人民币807542.51元
本项目采购预算经衡阳市石鼓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朝阳补征土石方工程
朝阳补征土石方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按国家相关标准施工、验收。
工期要求: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工并通过验收。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
否(√)
是()
否(√)
是( )
否(√)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①投标单位须具有并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投标单位须具有并提供处于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察部门出具的有效查询证明原件为准)。
  7、投标人提供公告之日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网上打印件,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查询时间。
  8、其他说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经办人需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并将整套资料留存招标采购单位,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红色印鉴(即公章),不接受影印件印鉴,且复印件字迹、公章印鉴清晰。(此步骤仅限于资格审查阶段,具体评议以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为准)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18:00时(北京时间),地点为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7号中信大厦1904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邀请所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衡阳市石鼓区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地    址:衡阳市石鼓区红湘北路
  联   系   人:易钰清
  电    话:0734-2898310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恒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7号中信大厦1904室
  联系人:张建怀
  联系电话:0734-8439857
  附件1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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