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徐雪婷 记者 李明珺)“太好了,我离职补偿金的个税问题终于得到了解答,江宁地税服务专业又细致,给你们点赞!”市民赵先生在“12345”电话回访中激动地说道。
据了解,赵先生于2017年12月与某信息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发放了8000元的离职补偿金。后来,赵先生在查询该月个税缴纳情况时,发现离职补偿金与当月正常工资薪金合并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之前曾听说离职一次性补偿金是有税收优惠的,但赵先生与该公司会计沟通时,对方却认为申报方式无误。于是,赵先生致电“12345”,想要了解该种情况到底应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到工单后,江宁地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该信息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取得联系,了解到赵先生当月取得工资薪金4800元,离职补偿金8000元,财务人员按照12800元工资薪金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91.3元。随后,江宁地税工作人员向企业财务详细解读了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2016年度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90191.04元,赵先生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远未超过该数字的三倍,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需要就其工资薪金4800元据实扣缴个人所得税20.3元即可。经过沟通,企业会计表示,其对个人所得税申报知识掌握不全面,也未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造成了赵先生的个税误申报问题。随后,江宁地税为企业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申报更正,并对赵先生多缴个税部分办理了退税。
地税部门在这里友情提醒各位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大家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如对申报数据有疑问,可及时与所属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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