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营管理的通告


北政布〔2017〕63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进一步提升城市空气质量,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第13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7〕149号)要求,我市决定于2018年2月1日起,在限定区域内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营管理的范围和时间
2018年2月1日起,除经核准为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营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外,禁止个人和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在北海市迎宾大道以南(含迎宾大道)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
二、运营企业的集中申报
(一)申报时间: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10日。
(二)申报地点:海城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联系电话:0779-2032565);银海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联系电话:0779-3210181)。
(三)申报的运输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2.至少自有15台(载重量2吨及2吨以上)生产厂家出厂时一体化配置车箱顶盖自动全密闭机械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gps监控设备等,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型;
3.自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齐全,并建立车辆信息台账;
4.在迎宾大道以南(含迎宾大道)范围内具有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停车场地,具备健全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建筑垃圾撒漏处置预案;
5.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消纳合同。
三、运营企业的集中评选和公布
由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评选小组,对申报的运输企业进行核准,建立《北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营企业名录》,并在《北海日报》、政府门户网站、北海365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四、有关事项
(一)2018年2月1日前,运营企业自有15台(或15台以上)生产厂家出厂时一体化配置车箱顶盖自动全密闭机械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型应全部到位并投入使用。
(二) 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运营企业淘汰现有改装成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装置运输车辆的过渡期;对不具有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装置的现有车辆,按照所附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技术标准及车辆样式(详见附件)自行安装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gps监控设备,在车身上标明运营企业名称。自2019年1月1日起,运营企业自有车辆必须为生产厂家出厂时一体化配置车箱顶盖自动全密闭机械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型。
(三) 运营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时间、路线,并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备案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外来沙石、高岭土、煤渣等建筑散体的运输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建筑散体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2〕407号)实施。北海工业园区范围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五、运营企业的管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北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运营企业名录》中的运营企业处置;对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巡查检查,对个人或者单位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或者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运行等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及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运输建筑垃圾的通行时间、路线;对在过渡期内依照全密闭技术标准安装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装置的运输车辆办理年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非法改(拼)装车辆、不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行为予以处理。
(四)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以及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理。
(五) 辖区政府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做好运营企业的集中评选和公布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运营企业进行有偿清运,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沙石、高岭土、煤渣等建筑材料和矿产品)。
特此通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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