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某物业公司一名保安,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郊游时被马蜂蜇成重伤。双方在医疗费报销和工伤认定等问题上没有谈妥,保安遂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昨(21)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物业公司支付这名保安人员包括工资在内的各项费用33632.2元。
part1 参加公司活动被蜂蜇伤
滕某2015年7月13日, 到南充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12月25日, 滕某参加公司组织的郊游时,被马蜂蜇伤,先在诊所治疗了一段时间,未见好转,后于2016年2月9日入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 直到3月2日才出院。同年3月18日,滕某因病情复发,再次入院。经医生诊断,其为“中毒性心肌炎”。2016年4月8日,滕某第二次出院,医生开了书面注意事项:严格卧床休息3个月,限剧烈活动6个月……
滕某在被马蜂蜇伤并住院后, 物业公司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8月30日,滕某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该局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截止他工伤申报时,滕某共花费医疗费用15182.04元, 并向护理人员支付了护理费3300元,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医保报销了7310.76元。申请工伤认定后,滕某从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支付的门诊医疗费7987.52元,已经社保管理机构审批同意报销。2017年9月5日,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滕某的伤残情况作出最终鉴定为“未达到伤残等级”, 滕某因工伤鉴定支付鉴定费及检查费1013元。
part2 未达成一致状告公司
滕某受伤后, 其所在物业公司向他支付工资至2016年2月,从3月以后再没向他发工资和交社保。从2016年4月27日起,物业公司先后分5次向滕某发出回单位上班的通知,滕某在收到通知后, 都及时与公司进行了协商, 但因双方为医疗费的支付及工伤认定多次协商不下,滕某最终没有回单位上班。
2018年1月2日, 滕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 法庭上, 原告滕某称, 他于2015年7月13日应聘至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2015年12月月25日, 他参加公司组织在西山风景区的活动时,意外被马蜂蜇伤,公司没对自己申请工伤, 是自己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最后认定为工伤。住院期间,公司多次寄发上班通知,要求他上班,否则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停发了工资并停交了社保,因此提起诉讼。滕某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其工伤认定前住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加付的经济补偿金等共114597.5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滕某于2016年3月18日入院,自此未再到公司上班。其间,公司多次通知他,要求证明他的停工留薪期限,但滕某均未提供。 滕某的全部医疗费已在社保机构报销,他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续医费都不应由公司支付。 原告的出院医嘱只能证明其停工留薪期限为3个月,他故意不上班,公司可以不再为其交纳社保费用,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滕某的诉讼请求。
part3法院判公司支付3万余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滕某不是上班期间受伤,但是在参加公司安排的活动过程中遭马蜂蜇伤, 并因此患中毒性心肌炎,滕某受伤属于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有义务在原告被确诊后30日内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工伤, 但被告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认定工伤,故原告滕某申请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15182.04元应由被告承担, 现原告仅向被告主张申请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 原告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在第一次住院期间还产生护理费3300元, 该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属于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770元, 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法院依照原告的出院病情证明中的医嘱确定为9个月,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 被告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于被告自2016年3月起就未向原告支付工资, 被告属于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赔偿金。 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部分费用,因为不符合法律要求,法院未予认可。
3月19日,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南充某物业公司支付原告滕某2016年8月30日申报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等共计33632.2元。
律师说法
哪些属于工伤?
律师雷震: 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郊游,在统一的活动中发生事故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单位郊游 马蜂蜇伤员工 巨额医疗费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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