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为鼓励市辖四区城市规划范围内被拆迁农民入住高层安置房,我市将对这部分被拆迁农民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
据了解,为继续鼓励被拆迁农民拆迁还房安置入住高层安置房,保障2012年8月22日前尚未安置的动迁户、2012年8月22日以来新签动迁还房协议尚未安置的动迁户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繁琐问题,规范安置还房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我市将实施《关于被拆迁农民入住高层安置还房优惠政策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通知》。
根据通知,入住高层安置还房优惠政策包括:高层安置还房公摊面积按10%的公摊率计算,建筑面积按套内面积+实际公摊面积计算;对选择入住高层安置还房的被拆迁农民,物业管理费按3:7的比例予以补助15年,即15年内被拆迁农民承担30%,政府补助70%;凡选择入住高层安置还房的,按被安置人数计算,每人奖励3000元,选择入住多层安置还房的不予奖励;依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2009〕21号)第七条和《内江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府发〔2008〕105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的通知》(内市房物〔2014]11号)规定,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楼梯房按60元每平方米予以交存,电梯房按75元每平方米予以交存;所需资金全部列入安置还房建设成本,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
对于建设单位与农房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不一致的安置还房不动产登记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安置还房建设单位向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农房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向市政府提出农民安置房国有资产划转申请,由市政府召集会议研究,划转农民安置房国有资产到农房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形成会议纪要;(三)农房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事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涉税事项,可以予以税收优惠,办理税务手续;(四)农房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持会议纪要、税务手续及相关材料到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五)由农房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向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到安置户。(记者 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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