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全市停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日前,市环保局发布的《关于停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称,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继续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
通知明确,本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对新注册登记的及在用的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我市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虽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绿标)停发,但机动车排放检验依然需要定期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安检标志。
同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停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后,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我市范围内行驶的未携带纸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进行查处,但可通过查询电子环保标志确认机动车的环保标志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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