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古城整治与复兴时期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4日
安阳古城整治与复兴时期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安阳古城保护整治与复兴工作中,为加强对安阳古城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安阳古城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安阳古城(以下简称古城)保护范围:东起东风路、西至彰德路、南起文明大道、北到解放大道。
古城保护内容包括:
(一)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
(二)古文化遗址遗迹、古城墙、护城河、坑塘水系、古树名木等;
(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及其构筑物;
(四)具有代表价值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
(五)地下和水下文物;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七)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包括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定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八)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是指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之外的,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传统民居、纪念性建筑物、宗教建筑物等建筑;
(十)构筑物,是指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如木构件:门、窗、格扇、柱、雀替、悬鱼、牌匾、走马板、户对、彩绘、木雕等;石构件:碑刻、井圈、井盖、柱础、门墩石、拴马桩、上马石、廊檐石等;砖构件:墀头、影壁、山花、瓦檐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重点规范“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及其构筑物”的保护管理行为。文峰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和保护措施。
第四条 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安阳古城保护整治复兴工程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文峰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文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划、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古城内居住及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古城内历史建筑。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由文峰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三)在古城内违章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在本暂行办法公布前擅自违章搭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由文峰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
第九条 文峰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及其构筑物建立保护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条 安阳古城保护整治复兴工程指挥部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文物保护工作组,负责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登记、记录、测绘、摄影、摄像等工作。登记建档后及时将档案材料备份移交征拆部门。拆迁时,要进行清理核对,防止遗失或被盗。
文峰区人民政府建立街道办事处、社区民警、网格管理员三级联动机制,吸收文物保护社会志愿者参与保护和监督,确保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及其构筑物安全。
第十一条 古城内广告、招牌设置必须符合古城风貌要求,广告业主应当定期清洁维护。文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古城内广告和招牌标准。
第十二条 在古城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古城的警力投入,加强巡查,严厉打击损毁、盗窃、非法交易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的行为。依法查获和没收的有价值的构筑物应当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义务,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古城内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禁止古城内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举行对古城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一切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古城内乱刻乱画、随地乱扔废弃物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七条 凡不符合古城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文峰区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文峰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对举报破坏、盗窃和违法买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及其构筑物的有功人员,文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九条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修缮、保养义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应当报文峰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文峰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作为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组成部分,文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修缮、保养实施细则。
对于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确实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文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条 古城内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应当注意保护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古城内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风格应当符合古城特色,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古城内的各类建(构)筑物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修缮、整治等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原样整修,保持原有体量和风貌。
(二)古城内现代建筑改造,必须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应当依照保护规划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达到古城风貌协调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征收、保护、修缮和其他土地利用、建设项目选址等古城改造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安阳古城保护整治复兴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古城内开设文化展览、古玩字画、中医中药、创意设计、休闲餐饮、特色产品、旅游住宿等业态店铺,禁止引进有污染、有公害的经营项目。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与社会资本参与古城保护与利用。
由文峰区人民政府协调规划、文物、工商、旅游、税务、城管、环保、街区管理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鼓励和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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