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函字〔2017〕74号
长治市园林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规科牵头,局机关集体讨论,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标准: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件(处罚金额达到(含)1万元以上)。
(二)擅自损坏城市绿化苗木、设施,损坏金额达到(含)1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损坏城市绿化苗木,面积达到(含)200㎡以上的案件。
(四)在城市主要道路、景点、景观节点发生的严重影响城市绿化效果的毁绿、占绿案件。
(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
(六)案情复杂,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或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七)涉及城市名木古树的案件。
(八)毁绿,占绿已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我局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我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由执法机构留存。
第九条 对疑难、争议问题,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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