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签了,1万元定金也付了
就连房主之后的物业费都交了,可卖家却突然不卖了!
芜湖市民朱女士(化名)就遇到这样一件揪心事,让她焦头烂额!
2016年6月份,朱女士看中了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的一套二手房,由于对房屋状况比较满意,所以双方很快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主肖某(化名)将镜湖区一套房屋以80万元出售给朱女士。
合同签订后,朱女士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替房主肖某缴纳了之后的物业费等费用,双方约定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图片源自网络)
交完定金,签订合同之后,朱女士一颗悬着的心总算定了下来,于是开开心心地等待着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然后就在这之后,事情却忽然有了变化,可以说让她措手不及!
因为房主明确告诉她,房子,他不卖了!不!卖!了!
原来,朱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芜湖房地产市场有了“大变化”
3个月后,也就是2016年9月,肖某明确表示不愿出售房屋了,她想自己住了。
朱女士说,她此后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却始终未果!
从去年6月签订合同开始,双方一直“友好协商”到了今年1月份,对方始终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可如果合同不继续履行的话,对朱女士而言,
重新买房不仅房源不好再寻找,价格也有了大幅上涨!
于是朱女士一怒之下,将房主起诉到了镜湖区人民法院!
要求肖某返还购房定金及物业费等费用,同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其实依照法律上的一个定金罚则,通常情况下违约方应支付双倍定金的赔偿,但朱女士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放弃定金罚则,提出了上述赔偿金额。
对此,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如果仅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房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已不能完全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诚信守约者的保护,故卖方理应赔偿买方不能按原合同价款购房所遭受的差价损失。
最终,赔偿金额判定为10万元!对于10万元的赔偿金额,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异议,
目前,该案件已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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