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我市新修订的《宝鸡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日前,记者从市老年事业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以宝政发〔 2018〕 2号文件下发到各县区、部门。新的《办法》在家庭赡养、社会服务等方面更细化,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遵循。
据了解,随着我市老年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老年人口照料问题日益突出。我市在 2004年实施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我市老年事业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老年人口,我市自 2016年 8月,深入分析研究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法治、政策,征求了19个市级部门意见建议,依照相关法律,形成了新的《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共有 7章69条,较之前细化了章目,对条款中 25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了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困难老年群体的救助和帮扶政策、社会优待等 43条内容。新《办法》将于 2月 1日正式施行。
据市老年事业局维权科工作人员介绍,这次新修订的《办法》从赡养、扶养老人,优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变化最大。比如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提出了,独生子女父母年满 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支持用人单位给予其子女每年度累计不超过 10个工作日的护理照料假。针对长期需要护理的老人,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老年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特别是这次修订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奖励与惩罚章节,对部门、社会组织、家庭、个人在老年事业发展中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奖励和处罚办法,增强了约束力。新的《办法》不仅为老年人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也为我市老年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宝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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