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地下文物 最高可罚50万元

  8月29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条例(草案)》明确,破坏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对负有地下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建立过失问责机制。
  据了解,《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当时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中唯一一部专门为保护地下文物设立的地方性法规,施行近20年来,对我市地下文物保护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规定暴露出一些缺陷。
  针对原《规定》对各部门在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职责不清的问题,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明确了部门责任,创新工作机制。除了明确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外,还对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公安、交通、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园林、水务、城管等部门在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做了表述。
  《条例(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原《规定》中对破坏地下文物的违法行为最高处以两万元罚款,违法行为成本极低,不能达到震慑目的,导致很多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即使发现地下文物,也不上报、不停工,甚至不惜破坏地下文物,既免去了支付考古经费,也不用耽误工期。《条例(草案)》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相关的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提高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计入单位和个人征信系统,对负有地下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建立过失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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