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甲与乙是恋人关系。某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乙欲分手,甲遂通过微信对乙进行质问。质问过程中,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甲一怒之下,在朋友圈转发大量侮辱性词语辱骂对方,并附上照片。此举引起了双方朋友圈的广泛关注,给乙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影响。随后,乙和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在朋友圈上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说法:
一方面,依据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在本案中,甲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原告乙照片的行为,在朋友圈内引起关注,客观上影响了乙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另一方面,按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规定,甲在双方朋友圈中转发大量对乙的侮辱性词语,因传播范围广,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因此,甲应立即停止对乙的侵害行为,删除其在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照片,并在朋友圈内发布向乙的道歉函,同时赔偿乙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 (黄欣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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