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记者郑东岩通讯员王连香)禹城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关闭手机定位私自外出,最终,浙江省兰溪市法院于近日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目前刘某已被德州监狱收监执行。这是我市首个由异地判决在当地收监的案例。
现年39岁的禹城籍男子刘某,因在浙江省兰溪市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被兰溪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零6个月,到2018年7月6日结束。
判决生效后,刘某回到禹城市,被纳入社区矫正。最初刘某还能接受监督管理,但随着时间推移,他越来越不把规定放在眼里。
禹城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刘某经常私自外出,遂对其予以警告谈话,并加强对刘某的监管。然而刘某仍私自外出,并强行关闭手机定位,拒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不按规定报到。
社区矫正机构先后给予刘某3次书面警告,但他依然我行我素。 2018年春节前后,刘某再次私自外出,禹城市司法局向刘某发出第4次书面警告,同时向兰溪市法院发出对刘某撤销缓刑的书面建议。
兰溪市法院在参考禹城市书面建议后,决定撤销刘某缓刑1年零6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目前,刘某已被德州监狱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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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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