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泰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统筹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兼顾生态效益和保供增收社会效益,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原则,突出以规模养殖场治理为重点,以农牧结合、种养循环为主要利用路径,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装备,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畜牧业绿色发展新格局,为我市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农牧结合,种养循环。结合当地养殖业发展状况,推广新型农牧结合、种养循环模式,以肥料化利用为主,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利用为辅,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2.优化布局,整体推进。统筹考虑畜牧业生产发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和保供增收等重要任务,优化养殖区域布局,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积极作为、整体推进,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养殖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畜牧业发展扶持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
4.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坚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三)主要目标
2018—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3%、75%、7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85%、90%、95%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70%、80%、9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95%、100%、100%。
二、建立农牧结合、种养循环的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
(四)优化养殖区域布局。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要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落实,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实行以地定畜,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做到宜养则养,应减则减,需关则关。里下河水网密集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养殖总量;通南高沙土地区,适度拓展高标准畜禽养殖示范区;沿江地区稳定畜牧业发展,积极打造生态农业示范区,提高保供能力。
(五)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生态养殖,改造圈舍设施,提升集约化、自动化、现代化养殖水平,推动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行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实施科学规范的饲养管理规程,推广智能化精准饲喂,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养殖环境自动化控制。加快畜禽新品种的创新力度和遗传改良进程,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提高畜禽出栏率。继续开展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
(六)推行农牧结合种养循环。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新型循环生产方式,构建种养业协调发展新格局。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大力推广“畜-沼-粮(果蔬)” 循环利用模式和“稻鸭共作”、“林下养禽”等复合经营模式,因地制宜推广蛋鸭笼养和水禽旱养等清洁健康养殖新技术。扶持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进行发酵床养殖,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积造和施用有机肥,鼓励将沼渣、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构建沼肥循环利用体系。鼓励规模养殖场流转足够的土地,实行畜禽粪污利用“内循环”;支持养殖密度较大的村在田间地头建设储粪(液)池和输送管网等基础设施,解决粪肥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问题。
(七)培育综合利用模式。推动建立养殖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粪污处理中心,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的运行机制。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撬动更多的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
三、建立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体系
(八)严格畜禽养殖环境准入制度。规范环评内容和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关系,以环境保护制度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养殖规模实行分类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突出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九)压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持企业投入为主,建设和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十)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调查摸底,逐场摸清畜禽生产及粪污处理基本情况,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直联共享、分级使用的规模养殖场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污水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对种养结合、生态消纳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督促指导开展去向可靠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规范档案记录,强化日常监管。引导小散养殖场户开展技术改造,配套必要的粪污收集存贮设施,实行畜禽粪污就地利用或集中处理。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监管和质量认证。建立督查机制,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十一)监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效果。根据畜禽粪便养分含量和土壤培肥要求及环境容量,开展畜禽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或消纳能力测算,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土壤改良情况检测体系。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方法,将畜禽粪污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十二)落实管理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坚持保供给与保生态并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分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市农委备案。
(十三)强化财政支持。以绿色生产为导向,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推进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调整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财政资金重点扶持规模养殖场转型升级和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能力。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创建国家级、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县和省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县。
(十四)细化扶持政策。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加大有机肥生产和推广政策扶持。鼓励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符合规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予以补贴。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畅通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的入网通道,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对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畜禽养殖场,各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扶持。
(十五)切实解决用地用电问题。各地政府要将畜牧业规模养殖用地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永久性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和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配套设施用地。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鼓励在现代农业园区、自有承包地或流转土地内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或大中型生态循环型养殖基地,严格按照设施用地管理规定和要求,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凡通过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养殖污染治理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当地国土和农业部门应给予用地备案。落实畜禽养殖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活动用电政策,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十六)加强科技支撑。各地要综合考虑水、土壤、大气污染治理要求,探索适宜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制定本地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要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制订修订相关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规范。集成应用一批有机肥生产、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示范推广一批种养结合就地利用、集中处理协作消纳等畜禽粪污多元化利用新模式。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结合农业科技入户等工程,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技术培训,加强示范引领,提高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水平。
(十七)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解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支持政策,提高畜禽养殖从业者的思想认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的主要内容、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十八)严格绩效考核。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等重点指标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政策落实等重点工作纳入各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农委、环保局联合制定。各市(区)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大通报力度,层层传导压力。要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市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泰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泰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任务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落实单位
完成时限
主要目标:2018—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3%、75%、7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85%、90%、95%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70%、80%、9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95%、100%、100%。
一、建立农牧结合种养循环的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
1
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指导各地制定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
市农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各市(区) 人民政府
2017年
2
加快规模场技术改造,改进养殖工艺,提高设施装备水平,加强饲养管理,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市农委
市发展改革委
2017-2020年
3
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
市农委
2017-2020年
4
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构建种养业协调发展新格局。
市农委
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
5
扶持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支持在田间地头建设储粪(液)池和输送管网等基础设施。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7-2020年
6
推动建立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和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粪污处理中心,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的运行机制。
市农委
市环保局
2017-2020年
7
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7-2020年
二、建立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体系
8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或协议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行政审批局
市环保局
市农委
各市(区) 人民政府
2018-2020年
9
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市环保局
2017-2020年
10
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调查摸底,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报直联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市农委
市环保局
2017-2020年
11
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
市环保局
2019-2020年
12
对种养结合、生态消纳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督促指导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且去向可靠,规范档案记录,强化日常监管。
市农委
2017-2020年
13
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监管和质量认证。
市农委
市质监局
2017-2020年
14
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
市农委
市质监局
2018-2020年
15
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针对生态消纳还田利用的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市环保局
市农委
2018-2020年
16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和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
市环保局
市农委
2018-2020年
三、保障措施
17
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督促各地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市农委备案。
市农委
2018年
18
以绿色生产为导向,启动省级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开展省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试点县建设, 组织实施中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7-2020年
三、保障措施
19
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加大有机肥生产和推广政策扶持。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实行补贴。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各市(区) 人民政府
2017-2020年
20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畜禽养殖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
市物价局
国家电网
泰州分公司
2018-2020年
21
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市国税局
2018-2020年
22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委
市发展改革委
2017-2020年
23
对现代农业园区、自有承包地或流转土地内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或大中型生态循环型养殖基地,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和要求,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委
2018-2020年
24
在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凡通过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养殖污染治理检査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当地国土和农业部门应给予用地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委
2017-2020年
25
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制修订相关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规范。
市科技局
市质监局
市农委
2017-2020年
26
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技术培训,因地制宜,推广一批新技术、新模式。
市农委
2017-2020年
27
成立市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开展考核。
市农委
市环保局
市相关部门
2018-2020年
28
督促各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大通报力度。
市农委
2018-2020年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
泰政办发〔2018〕6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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