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情况的公告


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乐山市财政局以《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乐市财政教〔2018〕12号)分配下达各相关区4703万元。根据乐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情况公告如下:
1.补助政策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17〕202号)。
2.补助对象或范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3.补助标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普通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800元的基准定额补助公用经费。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学校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各地教育、财政部门上报并经省政府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对非民族地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峨边县、马边县、金口河区每生每年1700元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按每生每天4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补助标准为900元/平方米,按预计发生危房面积*改造单价计算;特岗教师补助标准为36400元/人.年。
监督举报电话:乐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2441221
乐山市财政局办公室2441090
附件:2018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乐山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日
2018年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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