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门店招牌提质改造政府采购项目谈判公告


衡阳市石鼓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的衡阳市石鼓区门店招牌提质改造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石财采计【2017】366号,委托代理编号:zthy2018-08)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衡阳市石鼓区门店招牌提质改造
  2、采购计划编号:石财采计【2017】366号
  3、采购预算:1373167.06元
  4、采购项目标的、工程量及预算:本项目共分为四个包,每个投标人最多对其中两个包进行投标(报名受理后不予变更)。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工程量(单位:) 预算(元)
第一包 环城北路门店招牌提质改造 详见工程量清单 ¥603802.12元
第二包 常胜路门店招牌提质改造 详见工程量清单 ¥257289.29元
第三包 和平北路门店招牌提质改造 详见工程量清单 ¥225630.62元
第四包 双桥南路门店招牌提质改造 详见工程量清单 ¥286445.03元
5、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衡阳市石鼓区门店招牌提质改造 详见谈判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详见采购合同
详见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 是(√ ) 是(√)
否() 否() 否()
6、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两型产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投标人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若为三证合一须提供有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4)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要求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若为三证合一须提供有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4、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5、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无行贿犯罪查询证明;
  6、其他说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装订成册,一式贰份,留复印件加盖公章,带原件备查。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8年3月 23 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地点为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新开发区白云路14号明星花苑)。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应当确定所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衡阳市石鼓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林小姐
  电话: 15344424452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先生
  电话:18175885050
  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白云路14号明星花苑
  监督部门:衡阳市石鼓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何淑芬
  联系电话:0734-8177817
  附件1: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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