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卢某、官某、张某是多年好友,2016年12月27日晚7时,三人相约去沙县南阳乡竹山村的山上打野味。到达山上后,三人分开行动,由于卢某对这山头较为熟悉,他自己拿着枪离开了队伍。在经过一片树林时,官某听到了前方有声响,根据经验,立刻拿起手中枪,枪起弹落,卢某一声惨叫,倒在草丛中。官某和张某闻声跑过去,只见卢某左手手臂和腋下中弹。随后,官某和张某赶忙背卢某下山抢救,并打电话给朋友官某某,将误伤事情告之其并叫他迅速赶来帮忙。待官某某接上三人开车到南阳乡凤坡洋附近路段时,经赶来的120医生确认,卢某已死亡。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张某和官某某明知卢某是打猎时被官某当作猎物误伤致死,却隐瞒事实真相。2016年12月29日,官某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到案,2017年1月13日张某和官某某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审理: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在狩猎中持枪误伤被害人卢某,致被害人卢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官某、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无证非法持有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官某某明知被告人官某是犯罪人员,而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被告人官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被告人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官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除此之外,法律对于民用枪支的管理也做了明确限制。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弹药,本已涉嫌犯罪,而用非法持有的枪支捕猎野生动物,很可能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其行为亦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因此,劝告猎者们牢记本案血的教训,避免悲剧重演。(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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