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保华 全国人大代表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商会副会长
企业兴,则国家兴。企业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社会繁荣的主要基础。维护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既是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要求。但我国现行的企业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在相关法律之中,且存在着诸多分歧和立法薄弱环节,远不能满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我们建议加快对企业权益保护专门立法。
据中国企联和浙江企联对企业权益保护现状调研报告显示,当前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障碍和困难,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对自身权益的妨碍或损害最多的情形:一是行政垄断或行业垄断对企业公平竞争机会造成不合理限制或妨碍;二是其他企业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三是违法违规处罚、强制执行、强制措施等执法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害;四是政府不当指令或管理活动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五是不公正司法裁判侵害或妨碍企业权益实现,而且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形式日趋“隐形化”。
虽然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如公司法、行政许可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均包含了一些维护企业权益的内容,但仍然远远不能满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首先,这些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之中,企业在维权行动中查阅和运用起来比较困难。其次,这些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一些分歧、冲突或脱节之处,譬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些规定,与《公司法》中赋予企业的权利在具体内容上就有所不同。再次,当前法律规定在支持企业维权的力度上仍远远不够,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作用面仅局限于中小企业,保障企业发展的措施也以鼓励扶持为主,缺乏对侵害企业行为的预防、监督和制裁。由此可见,在企业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目前仍存在许多立法薄弱环节、矛盾之处和空白点。
在企业维权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缺乏、企业权益保护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仍然空白的局面下,从2001年至今,许多省市地方人大与政府积极探索制订当地的企业权益保护专门立法。例如,安徽、广东、山西、武汉、福建、海南、江西、河北、浙江等省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或规定);部分省市出台了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的专门立法。
各地通过地方立法推进了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进而激发了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从而更加充分的证明了国家层面上加快制定《企业权益保护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关键时期,企业转型升级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我认为,需要通过立法推进企业合法权益,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促使企业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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