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7〕10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
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溪市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互相补充、协同发展的住房租赁供应体系,促进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蓬勃发展;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消费需求,实现租者幸福居住;建设市场规则透明、诚信体系完善、政府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三、具体措施
(一)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支持租赁居住方式
1.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利清单,不断扩大承租人权利。2018年6月底前,持有《房屋租赁证》的承租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委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等方面,享受公共服务,实现购租同权。
在本市城区无住房并持有《居住证》和《房屋租赁证》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人、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外埠来溪就业大学生随迁子女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享受租赁住房学区半径学校入学、参加中考等方面教育的权利,具体细则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已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本人提供《房屋租赁证》和《住房租赁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纳住房租金,每年提取金额上限为12000元,且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并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逐步加大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力度。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对符合条件群体给予租赁补贴,形成公租房与市场租赁住房互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满足新增住房需求
5.允许将非住宅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后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依法审批验收。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本溪供电公司)
6.政府积极筹措资金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三)创新住房租赁服务体制,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7.发展既有建筑现代服务业。支持传统物业服务企业向既有建筑现代服务业转型,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开展“管家式”服务,为业主提供住房租赁中介、代管理、代维修等服务。(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8.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广线上线下租赁服务一体化,实现现代租赁产业链条信息全方面交互,保障住房租赁市场供需信息透明、交易规则透明、各方信用透明。(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9.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建立安全、高效、快捷、无障碍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服务“绿色通道”,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打造利企便民的营商环境和服务平台。(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明确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共印26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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