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记者陈佩珊通讯员湖法宣)“结婚”3年后分手,分手后4年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借款。近日,湖里法院对这起分手纠纷做出判决,男方主张的16万余元借款被驳回。
2009年,18岁的小瑜嫁给了年长其7岁的小俊。他们在厦门相识、相恋,婚礼也在厦门举行。因当时小瑜还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一直没领证。婚后几年,两人感情不错。2011年,因小俊要去鄂尔多斯,小瑜就回了老家,直到闹掰,两人也没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4年后,小俊却扯出了一笔旧账,他罗列了自2009年起的几次给小瑜转账的记录,共计16万余元。小俊至湖里法院起诉了小瑜、小瑜母亲及小瑜的舅舅,主张这16万余元是借款。经查,在起诉之前,小俊并未向小瑜等三人催款,要求返还款项。
面对小俊的起诉,小瑜一方主张这是同居期间的共同支出。据介绍,小俊转至小瑜舅舅的6万元,系借用舅舅的账户。这6万元被用于购买电脑、三金、服装、化妆品等,剩余款项用于“夫妻”两人在郑州的生活费用。而之后的几次转账,也都被用于生活需要。
另外,小俊转至小瑜母亲银行卡下的5万元,系小瑜父亲的肝病治疗费用,是双方在特定关系下的正常经济往来,非借款。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小俊主张的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庭审中,小俊确认,小瑜的母亲、舅舅都未直接向其发出借款邀约,系通过小瑜转达,之后小瑜主动提出三人共同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小俊主张三人存在共同借款,缺乏事实根据。
另外,案涉款项往来发生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了婚礼,按照民间习俗,对二人及其家人而言,双方是未婚夫妻关系。未婚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一定经济往来是正常的。
小瑜一方辩称,案涉款项系阿军提供给小瑜及其家人作为日常生活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近日,湖里法院驳回了小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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