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9月1日起执行


昆明新闻网讯 由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昆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昆明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于9月1日起执行,并向社会公告。
《昆明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旅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旅游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旅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昆明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对昆明辖区内旅游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举报。公民、法人、暗访人员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市指挥中心举报我市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市指挥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举报事项处理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及下级指挥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指挥中心转办的举报案件依法受理和查处。
第四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归口办理;
(四)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昆明市旅游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采取电话、邮箱、来访来信等方式进行。
举报电话:0871---96927
举报邮箱:kmlyscjg@163.com
来访来信地址:昆明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地址:盘龙区万宏路万宏国际b座奥斯迪商务中心13楼)
第六条 举报受理范围
(一)无证照经营、证照不全、非法转让经营资质,或无资质人员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旅行社未按所批准经营范围、地点经营的行为;
(三)经营者未按约定合同内容提供服务;
(四)经营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五)经营者为获取利益而进行的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旅行社及“一日游”经营者低于省、市旅游诚信指导价经营旅游的行为;
(七)旅行社及“一日游”经营者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及虚假宣传的行为;
(八)旅行社及司陪人员强迫或变相强迫、诱导消费的行为;
(九)购物店接待旅游团队接受团队服务的行为
(十)其他旅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
(三)被举报旅游违法违规行为超过有效受理或处理时限的;
(四)同一举报事项,其他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五)被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违规事项及其时间、地点、交通工具等信息,并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录像或文字等资料。
第九条 举报登记和处理:
(一)登记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
(二)处理
1. 市指挥中心收到举报后,应立即分析研判举报内容是否属于举报受理范围。能当场确认的应予当场受理和转办,并将确认情况通知举报人。对于确认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归口处理。
2. 建立快速现场应急处理机制。各县(区)指挥中心接到市指挥中心提供的举报线索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如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调查。采取“县(区)统一调查,部门分头处理”的原则进行联合执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结果书面反馈市指挥中心,并填写举报奖励认定单。
3. 市指挥中心在收到各相关单位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指挥中心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相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可靠,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只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定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参照本制度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以单位或团体名义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的单位或团体。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进行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时间受理的部门依法处理,不重复受理及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
(一)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由市指挥中心或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理公司提出举报奖励意见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二)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刑事处罚的,自司法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市指挥中心提出举报奖励意见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标准
按照案件性质和违法违规程度,分为三类奖励,奖励情形有重合的,不重复累加计算,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发生税费给予扣除后发放)。
(一)被举报对象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参照奖励标准如下:
1. 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或者行政处罚金额总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2. 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3. 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对象依法受到吊销证照或取消资质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对象依法受到刑事立案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通知领取奖励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指挥中心组织的第三方暗访工作,按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所需费用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举报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由市指挥中心负责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发放,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指挥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受而不理、故意拖延推诿的;
(二)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法定期限、不落实查处结果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五)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六)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 9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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