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投保医疗责任险,出事后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绵阳新闻网讯 安州区一家医院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在保险期间,该院出现了非医疗事故的患者死亡事件,并由此引发赔偿。可当医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以超出诉讼时效,且未参与患者与医院的调解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安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理赔,向医院支付保险赔偿款7万余元。
患者死亡 医院赔偿7万元
2013年10月,安州区的张某因身体不适到安州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后,张某于2014年1月18日因“反复发作性气喘”再次入院治疗,1月25日,张某病情加重,并于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患者张某家属对其死亡存在疑虑,双方于2014年2月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死因和医疗过错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意见,张某系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系导致张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其参与度为20%。随后,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案件审理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7万元。
未参加调解 保险公司拒不理赔
因该医院于2013年8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保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在向患者张某家属赔偿后,医院找到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6年8月作出理赔意见为赔付28500元。双方为此经多次协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4月,医院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因原告已过诉讼时效及理赔时效,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损失在2万元以内,医方与患方可自行调解,超过2万元必须有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参与调解,但医院与患者协商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参与。据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纠纷中,医方与患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虽无保险公司参与,但该调解协议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同时,被告某保险公司曾于2016年8月作出理赔意见,证明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故被告关于超出诉讼时效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医院支付保险赔偿款7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安州区某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权 刘伟 绵阳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利宾)
编辑:蒋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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