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国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了《全市实施海域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见》,明确2018年4月1日起全市海域使用权纳入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承接辖区内海域权登记业务事项,市、县两级海洋部门停止办理海域权各项登记。
2017年下半年,在全市房、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进入平稳阶段时,市国土局根据《江苏省海域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会会议纪要》要求,适时启动海域权统一登记工作制订了《全市实施海域不动产统一登记意见》。意见一是明确了统一登记时间。市、县两级国土、海洋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2018年2月底前县级国土、海洋两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海域权统一登记实施方案,梳理工作流程和登记收件清单,制作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样式,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全面实施海域权统一登记;二是厘清了工作职责。实施海域权统一登记后国土部门全面承接登记事项,负责登记信息发布、查询和档案管理,海洋部门负责海域审批与监督,为国土部门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特别对于因海域权登记发生的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意见”对两部门各自承担的职责进行了严格界定;三是执行属地登记,明确了海域不动产各类登记事项,有审批权的市、县海洋部门出具意见,由县级不动登记部门实行属地登记,用海登记公告由同级海洋部门提供公告样式,由县级国土部门实施;四是要求登记内容满足监管需要,国土部门登记内容要与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其各类登记记载内容相对应,充分体现服务海域监管、执法的功能;五是要求全面实施档案移交和信息共享,2018年4月底前市、县两级海洋部门向县级国土部门移交2017年度以前市、县办结的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海域登记申请表、登记册、海籍调查成果等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需移交的全部资料,实施统一登记后新办件资料即办即交,定期核对,同时为确保登记质效、减负便民,要求国土、海洋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和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之间架设专线,实现信息在线实时推送、实时反馈。另外“意见”对海域登记窗口设置、人员安排等方面也作了明确。
“意见”印发标志着我市海域权全面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轨道,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便民服务得到了进一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