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城市更美丽 解读《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继续“让城市更美丽”系列报道。设施该怎么搭建?哪里可以划分为停车区域?广告牌哪里能设置?这些疑问在《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都能找到,市民及相关单位的“一建一拆”都有了法律准绳,也保障了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
  在高新区步步高广场,衡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警察支队高开大队正对新划分的公共停车区进行巡查,对不规范停放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并留下提示卡,提醒车主下次停车要将车辆规范停放,不占用人行道及其他车辆的停放空间。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分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有碍市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
  而对集贸市场、夜市、摊区、特色经营街等满足人民日常需求的经营场所,《条例》也明文规定,必须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并明确禁止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对违反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制止和处罚。
  同时,《条例》还明确设置窗栏、防护网、空调外机等设施时,不得有碍市容。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需提前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活动组织需保持场地环境卫生整洁。信息发布装置和广告设施的设置,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当地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人和使用人需及时维修、翻新信息发布装置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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