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员工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不可以。受助人蒋女士因在试用期间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在援助律师帮助下仲裁胜诉,并已拿到补偿金。
试用期无故遭解雇
今年4月份,刚过而立之年的蒋女士应聘到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双方当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从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
试用期间,蒋女士非常努力,不仅没有犯错,相反,她的出色业绩多次得到领导肯定。然而,5月18日,蒋女士正着手处理公司前一天安排的工作时,却收到公司人事部门的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蒋女士对此感到很纳闷,也很愤怒,因为自己在试用期间兢兢业业,而公司给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似是而非,让人摸不着头脑。况且,到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尚拖欠自己6000元工资。
当事人依法讨说法
经人指点,蒋女士来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准备向公司讨个“说法”,闫艳军律师受理了案件。
详细了解案情后,闫律师帮蒋女士收集整理了证据。他告诉蒋女士,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明确规定的,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只有证明当事人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据此,公司解除与蒋女士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应当支付补偿金。
随后,援助律师帮蒋女士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向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公司支付蒋女士拖欠工资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4500元。
经仲裁拿到补偿金
仲裁委开庭时,用人公司同意支付拖欠蒋女士的工资,但提出蒋女士是因个人原因自行离职,并非公司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而且,蒋女士是在试用期,即使是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援助律师认为,事实上,是用人公司要解除与蒋女士的劳动关系,用人公司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蒋女士自行离职。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早有规定,该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裁决由用人公司向蒋女士支付拖欠的工资6000元和经济补偿金3700元,蒋某的权益得到维护。目前这两笔款项已支付到位。
援助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即使是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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