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佛山市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2012年市政府确立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由我局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相关数据采用“马丁法”公式对年度低保标准进行测算,并以测算结果为依据于4月底前提出低保调整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2018年,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二类地区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800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560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461元/人月。各地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制定的依据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
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568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四部分内容,对低保标准、补差水平、资金安排、执行时间等予以说明和规定。第一点“低保标准”,全市低保标准统一由900元/人月提高到980元/人月。第二点“补差水平”,全市低保补差标准统一不低于560元/人月。第三点“资金安排”,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各区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第四点“执行时间”,规定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第1点:“全市低保标准统一由900元/人月提高到980元/人月。”
解读:对具有佛山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人月的家庭以发放差额救助金的方式予以救助。
(二)第2点:“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560元/人月。”
解读: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区当月发放的低保资金总额除以低保人数后的平均值不低于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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