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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日前,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市再次提高社会救助相关保障标准。新的保障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悉,此次提标后,市辖区及凤台县城乡低保标准实行统筹管理,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70元,寿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57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344元。全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22元。全市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全市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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