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购房诚意金遭拒 多次调解消协维权


王跃辉 记者汪珊兰报道:铅山县消费者朱女士和朱先生于2017年3月13日各自支付了一万元诚意金,在铅山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后因经济原因,不能购买。他们找到该公司,要求退还诚意金,遭拒绝。消费者便于2017年6月7日投诉至铅山县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家退还诚意金。
铅山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22日,消协工作人员就消费者投诉问题,组织该公司和消费者进行了多次电话及现场调解。该公司称:定金已支付,不能退还。铅山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其阐明:诚意金并非定金,可以退还给消费者;考虑到消费者当前的经济情况确实存在困难,为了更好的创建和谐社会,经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数退还给消费者诚意金各一万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消费者朱女士、朱先生各自支付了一万元诚意金订购了一套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法律上并没有关于诚意金的定义,其享有依法退还诚意金的权利。根据房地产交易惯例,所谓诚意金,是购房者为了证明买房的诚意而向开发商交付的一笔金额。一旦认购,诚意金自然转为定金,随后进行购房签约。由于法律上没有对诚意金的规定,诚意金要根据商品房预售和发行和具体合同约定处理。由此可知,诚意金并非定金,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在确认订购之前,诚意金可以退回。
在此市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关于订金、定金、认筹金、诚意金、意向金、违约金等事项的区别。对于其中规定有疑惑的,可要求经营者进行说明,再三思量之后再下决定,这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也是《合同法》对于伴随义务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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