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网讯 男子陈某明知道摩托车是出卖人盗窃所得的,但还是贪图便宜予以低价收购,从而高价卖出进行获利。化州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放
2016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已判处)在朋友“坛哥”(化名)的生日会上得知被告人陈某是专门从事收购被盗摩托车的,于是李某在生日会上就向陈某表示其想将盗窃得来摩托车卖给陈某,陈某同意收购,于是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同年7月至10月期间,李某、杨某(已判处)、陈某演(已判处)、陈某雨(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结伙分别窜到化州东山、河东、北岸、鉴江等地进行盗窃摩托车,并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销售给陈某,被告人陈某通过低价收购高价卖出的方式进行获利。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共收购赃物9次,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2410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陈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却经不起低价的诱惑予以收购,从而高价卖出进行非法牟利,最终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购买二手商品时,可结合市场价格、交易习惯、商品是否有正当的交易手续等等来判断该商品是卖方的合法财产还是非法所得。如果怀疑商品来路不正,一定不要贪小便宜而予以购买,以免得不偿失。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柯泽彪 通讯员 黄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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