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郭佩月 孙煜瑶)在从事相关生产活动中,如果不小心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责任该如何划定呢?来看一起在伐树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7年2月份,原告李某的邻居将屋后的6棵树卖给被告汪某,汪某请来被告谭某帮忙伐树。李某担心两人在伐树过程中损坏到自家的房屋,就站在附近观看,可没料到被倒下的树砸伤了。
后来,原告李某在监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25天,花费医疗费27000元。经鉴定,原告李某构成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还需要2万元,护理期和营养期为90天。事后,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汪某、谭某两人进行协商,索要相应赔偿,双方意见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某将汪某和谭某告上法庭,索赔107670元。
庭审中,被告汪某认为,原告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知道伐树现场存在危险性,李某观看没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是导致他受伤的原因之一,李某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被告谭某称,他与汪某之间是无偿的义务帮工行为,李某的损失应由汪某承担。
监利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汪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到底是义务帮工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汪某应当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不管是义务帮工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帮工人或雇员在从事相关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或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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