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正)》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主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正)》颁布实施
时间:2018年6月7日下午3时—4时
地点:亚酒三楼会议室
新闻发言人:
吕世安 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庞青云 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祖清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局长
田鸿 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参加媒体:湖北日报、恩施日报、恩施电视台(州人民广播电台)、恩施晚报、恩施发布、恩施新闻网、中国˙湖北恩施网、云上恩施、恩施人大网、恩施人大杂志等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正)》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湖北日报、恩施日报、恩施电视台(州人民广播电台)、恩施晚报、恩施发布、恩施新闻网、中国˙湖北恩施网、云上恩施、恩施人大网、恩施人大杂志等各大媒体记者,在此谨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下面有请州人大常委会委员、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庞青云作新闻发布。
庞青云:
各位来宾、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根据安排,现由我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情况做如下介绍。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8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2017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了《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要求各地在自查和清理的基础上,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9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法规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州政府法制办、州直相关部门对我州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清理发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砍伐、狩猎、捕捞、开垦、烧荒、开矿、采石和挖沙”等8类禁止性活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照,缺少“放牧”“采药”2类禁止性活动。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必要依照法定程序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条款予以修改。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垦、开矿、采石(沙)和征占保护区林地。”修改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放牧、采药和征占保护区林地。”
(二)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狩猎、捕捞、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狩猎、捕捞、烧荒、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放牧、采药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主持人:下面请新闻发言人就《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记者:《条例》对“硒资源”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张祖清:《条例》第二条对“硒资源”进行了界定:“本条例所称硒资源是指在自然环境下形成的硒矿床和富集硒元素的岩石、土壤、水、植物、动物、微生物。”,之所以采取这样分类列举的方式,是为了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硒资源的存在形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对硒矿床,要严格保护;对硒土壤资源、硒水资源,要合理利用;对硒生物资源,要在农业、畜牧业、生物医药等产业方面的作用。
记者:对于硒资源的保护,《条例》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张祖清:首先是资源调查,摸清家底。《条例》第九条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硒资源的不同形态由相对应的主管部门对资源状况进行调查;
其次是建立档案,制定措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相关部门根据勘查、调查结果建立硒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明确分布区域,确定保护名录,制定保护措施,并予以公示;
最后要根据分类,区别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对于具有特殊保护与利用价值的地区,比如恩施市新塘鱼塘坝,作为目前已探明的“世界唯一独立硒矿床所在地”,《条例》第十二条设置了“硒资源保护区”制度并在第十四条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禁止性行为,采取了更强的保护措施。
记者:《条例》是如何突出引领硒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的?
张祖清:我们知道,硒科学研究是推动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条例》第十六条体现了科研方面的相应规定。首先,在各级人民政府层面,要整合科研资源,建设科研平台,组织开展硒资源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这是政府的职责。其次,在科研主体方面,要积极推动科研主体多样化,政府要支持州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硒科学研究。最后,科学研究的成果不能在实验室中沉睡,而一定要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记者:《条例》对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资金保障是什么要求?
庞青云:众所周知,目前我州硒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硒产业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远远不够,比如资金投入不足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为此,《条例》设置了资金制度保障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条例》第五条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将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依法依规整合资金。《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产业发展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硒资源利用和硒产业发展。
记者:《条例》对硒产品标准的制定有什么规定?
张祖清:随着硒产业的快速发展,硒资源利用过程中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硒产品缺乏统一的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自治州及其部门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权力,需要按照有关程序积极向有权机关提出制定相应标准的立项建议,推动硒产品标准体系的完善。为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制定硒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州、县(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记者:对于硒产业发展,《条例》有哪些规定?
张祖清: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条例》第十五条首先明确了“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硒产业作为长期战略,推进协同创新,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融合发展。”这一条实际上是对硒产业发展的战略定位和整体要求以及目标设定,与恩施州打造“一谷两基地三示范区”相衔接,为硒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了政府在促进硒产业发展方面的职责,即“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招商引资、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措施,培育市场主体,引导硒资源利用企业向高新技术园区聚集,促进硒产品开发和硒产业发展。”
记者:《条例》为何规定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只能在州域内举办?
张祖清:《条例》旨在以立法的形式将“世界硒都(恩施)硒产品博览交易会”(简称硒博会)的举办地固定在恩施州域内,主要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理由:一是恩施州是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在恩施州举办硒博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带动恩施州产业融合发展,有助于恩施州脱贫攻坚;二是硒博会是恩施州硒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之一,能全面展示恩施州硒产业发展特色和成果,推动硒产业国内外深入交流,促进恩施州硒产业全面发展;三是硒博会在恩施举办不但有利于打造属于恩施的地域展会品牌,而且硒博会是恩施州会展经济的支柱。从前四届硒博会举办成果来看,硒博会的举办不但能促进硒产品的交易和采购,而且能带动种植、加工、旅游、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的联动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四是硒博会是恩施州对外开放交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象征,是推介展示恩施和吸引州外客人的靓丽名片;五是恩施州人民政府自2014年以来已连续在恩施州成功举办了四届硒博会,办展经验丰富,继续在恩施州举办更利于展会的连续性和扩大“世界硒都”影响力。
记者:硒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吕世安:生产经营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是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硒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品牌或商标,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自觉保护硒资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防止对硒资源的破坏和浪费;三是要自觉学习《条例》文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内容。
记者:《条例》对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坚持“严格监管”的原则,请问严格监管体现在哪些方面?
庞青云:在监管职责方面,从硒资源保护与利用过程中的信息平台、标准化生产、标准制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在监督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执法协作,依法公布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明确部门权限和职责,达成权责统一。既不能在硒资源保护工作中相互推诿,不作为;也不能在硒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中乱作为。
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方面。根据硒资源实际情况和保护利用工作需要,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适当提高处罚下限,不突破处罚上限,从重设定处罚。
主持人:下面请新闻发言人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记者:在工作中,如何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田鸿: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主要从三方面来贯彻执行《管理条例》:
(1)加强宣传发动,扩大社会知晓面。一是我们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单位门户网站、宣传碑牌、横幅、宣传车宣传和上门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二是结合每年开展“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生物多样性日”等活动在学校或集市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管理条例》;三是进村入户,开小组会、院子会等宣传《管理条例》。
(2)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一是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机统一保护、发展与利用之间的关系。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管理条例》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社区群众的利益,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二是建立长效机制。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跨恩施市、利川市、咸丰县三县市,涉及乡镇村组及农户较多,又分为东西不相连的两片,《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将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涵盖多个部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我们重点突出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和强化星斗山管理局、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达到依法依规行事的目的。适时组织召开三县市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在实施《管理条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完善管理工作的新机制,促进保护区和谐发展。三是加大项目争取力度,与相关县市一道,共同做好社区共建共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社区脱贫致富工作,改善社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减小社区群众对保护区资源利用的依赖性,减轻保护压力。
(3)加强政策落地,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管理条例》中所赋予的政策措施是原则性的,为了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们要经常深入基层和社区,倾听政府、组织和群众的需求,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操作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使“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真正做到既要以人为本,又要严格执行《管理条例》。
主持人: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祝各位记者朋友节日愉快、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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