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基本情况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县区、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3.2制度准备
3.3工程准备
3.4预案准备
3.5物资队伍准备
3.6转移安置准备
3.7资金准备
3.8防汛抗旱检查
3.9技术、宣传、培训与演练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信息报送
4.2防汛预警
4.3抗旱预警
4.4预警发布与解除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2响应启动
5.3响应调整
5.4ⅳ级应急响应
5.5ⅲ级应急响应
5.6ⅱ级应急响应
5.7ⅰ级应急响应
5.8信息处理与发布
5.9指挥与调度
5.10抢险救灾
5.11应急保障
5.12应急响应解除
6善后工作
6.1组织保障救灾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估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东营市黄河防汛预案(略)
8.2东营市防风暴潮预案(略)
8.3东营市抗旱预案(略)
8.4东营市内河防汛预案(略)
8.5东营市城市防洪预案(略)
8.6东营市小清河防洪预案(略)
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基本情况
东营市地处黄河入海口,地跨黄海、淮河、海河三大流域,两面临海,黄河穿境而过,地形为黄泛平原,属华北暖温带季风气候,春季干旱多风,夏季降雨集中,秋季晴朗少雨,冬季寒冷干燥。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540.3毫米,降水时空分布极度不均,年际降水量最大年份与最少年份相差582.7毫米,年内降水量70%-80%集中在汛期(6-9月)。莱州湾是风暴潮重灾区,60%-70%的风暴潮发生在春秋季节。受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水资源的影响,极易发生水旱灾害和风暴潮。
东营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40条,其中大型河道2条,中型河道3条,小型河道35条;共有水库333座、总库容6.55亿立方米,其中,大型水库1座、库容1.14亿立方米,中型水库14座、库容3.14亿立方米,小型水库318座、库容2.30亿立方米;
东营市堤防总长度674.34公里;过闸流量1立方米每秒及以上水闸768座,橡胶坝8座,泵站309座,分洪道1处。
东营市水旱和风暴潮灾害频繁,旱涝交错发生。年内既有旱灾,又有涝灾,先旱后涝,此旱彼涝,旱涝并存,风暴潮频发。洪涝灾害主要发生在夏秋季,旱灾多发生在春季、初夏和晚秋。由于地势平坦,汇流速度慢,洪水历时长,易发生洪(渍)涝灾害;风暴潮灾害多发生在春秋季,致灾性强。
1.2编制目的
防范与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渍涝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和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1.5.1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防灾减灾并重,努力实现从减少水旱灾害损失向减轻水旱灾害风险转变,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防抗救多项措施相结合,全面提高综合防范和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
1.5.2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综合防范措施,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3统一领导,协调行动。坚持防汛抗旱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同,社会动员,军地联防,全民参与。强化信息共享,整合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1.5.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性水旱灾害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水旱灾害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5.5科学调度,依法防控。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兴利除害结合,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科学应对水旱灾害,依法开展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防汛专项预案和有关企事业的防汛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设立东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东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并在黄河河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分别设立黄河防汛办公室、城市防汛办公室。
2.1.1市防指
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东营军分区、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济军基地负责人和黄河河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武警东营市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胜利油田分公司生产运行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指挥、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命令,拟定全市防汛抗旱的政策、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市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全市抗旱预案和跨县区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发布相关预警及汛情、旱情公报,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工作;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设施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区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总体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加强防范措施,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市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和应急工程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所需的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原材料的产运需衔接和紧急调度,指导市直工业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影响防汛抗旱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做好危险地区群众撤离(转移)和河湖清障、疏导交通工作,确保运送抗洪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车辆优先通行。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紧急转移灾民,做好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报市防指;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调拨捐赠款物,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市防办对在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危房的防汛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制定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行业管理(黄河除外);组织制定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提供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防汛抗旱措施及工程的防汛维修、应急处理、水毁修复计划;负责防洪抗旱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组织抗洪抢险工作;负责市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监测、发布农业旱、涝等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送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风暴潮、海浪的预警、预报;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防风暴潮、海浪和防台风应急预案;负责全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港口管理,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防台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及时提供水旱灾区水产灾情。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的防汛和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办理砍伐林木和林区土方采挖审批工作;负责林业抗旱相关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定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受灾地区救灾防病及灾民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组织实施灾后突发疾病防治及防疫各项应急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救护队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护,及时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因洪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旅游景区主管单位、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紧急情况下景区内旅客疏散、撤离、安置等安全保障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各类预警、应急响应和雨水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汛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排水除涝规划,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防汛安全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抢险和抗旱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粮食供应,维护和控制因水旱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市地震局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周围地震监测服务,及时向市防指及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提供防洪、抗旱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市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灾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黄河河口管理局负责黄河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监督防洪工程安全运行及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黄河防洪预案和防凌预案,及时提供黄河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黄河防洪、防凌和引黄供水调度;主管黄河专业防洪抢险队伍建设及国家常备抢险物资供应;制定并监督实施我市黄河防汛抗旱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修复。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土壤墒情等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适时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汛期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东营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水域船舶的防台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汛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负责向船舶发布航行警(通)告及提供预警信息;负责汛期水上险情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向市防指提供墒情、降水、河道水位及流量等实时信息。
东营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做好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和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抢险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胜利油田分公司生产运行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本企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风暴潮预案的编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做好所辖防汛抗旱工程管理、抢险救灾和油地间沟通联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害信息;重大险情灾情发生时,组织调度人员、装备、物资等资源参与全市抢险救灾工作。
驻东营部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检查及相关演练工作。其他有关单位要根据防汛抗旱需要,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2.1.4市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省防总的决定、调度命令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全市主要河道防洪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指导实施全市主要河道、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全市防台风预案;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抗旱通信、信息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必要时发布要情快报;提出全市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政府和市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奖励工作。
2.2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的防汛抗旱工作。县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大中型防洪工程汛期应组建临时防汛指挥部,在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指挥部。
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4专家组
市防指成立由水利、黄河、气象、地震、胜利油田等有关单位熟悉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各县区防指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防指组成。
各级防指应落实并逐级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市、县、乡三级河长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逐条逐段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河道重要堤防、蓄滞洪区、重要城镇、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落实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防汛责任。
3.2制度准备
各级政府应健全完善防汛抗旱责任监督机制,加强防汛抗旱督察制度建设。加强责任制督察,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因责任制不落实、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评估、修订、完善防汛抗旱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不断推进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3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以及水利薄弱环节和涝灾严重城镇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做好蓄水、保水、增水工作。
有关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划和部署做好小清河分洪道、黄河滩区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相关工作。
3.4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风暴潮应急预案、各类河道防洪预案、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分洪区运用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预案、抗旱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以及保障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的部门、行业预案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批,凡经依法审批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各级政府和防指必须严格执行。
3.5物资队伍准备
3.5.1队伍准备
市、县区政府应加强抢险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并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防汛抗旱联动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对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
各级防指应加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力量机制,提高水旱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部队组建的防洪抢险专业应急队及部队与地方共同组建的抢险救生应急分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黄河河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和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汛前应组建专业防汛抢险队伍,作为市级防汛抢险队伍。各县区应组建本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乡镇、村(居)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灾工作。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干旱期间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应落实应急抗旱工作职责,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县级抗旱救灾队伍以乡镇为单位组建。
3.5.2物资准备
市、县区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照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足额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并加强管理,同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各级防指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县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县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需要。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县区和乡镇防指应根据规范和实际需要确定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各级防指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根据需要调用。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3.6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委会应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水利、气象、民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卫生、教育、旅游发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3.7资金准备
各级政府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防汛抗旱工作所需经费。
财政、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3.8防汛抗旱检查
各级防指根据当地防汛抗旱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等风险源的排查梳理,分类施策,落实监控、巡查、清除等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并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检查。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以防洪抗旱工程、责任制落实、预案编制、物资储备和队伍保障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9技术、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模拟仿真、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通信与保障能力。统筹协调科技资源和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各级防指和新闻部门加强防汛抗旱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避险自救互救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各级防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加大对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各级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指挥能力和防汛抢险队伍的抢险专业技能。培训应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汛抗旱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市防指每2年组织一次多部门的联合防汛抢险演练。
各级防指应及时将本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和培训、演练后的总结报送上一级防指。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信息报送
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气象、水文及其他有关监测预报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暴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墒情、地质及风暴潮等方面的监测预报,及时将监测信息报送同级防指。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行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1.1气象水文海洋监测及信息报送
(1)气象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联合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重大气象灾害及干旱、洪涝和风暴潮等灾害气象指标进行评估。乡镇政府应指派专人进行旱涝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水文部门应对水情、雨情做好实时监测和洪水预测预报工作。
(3)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及时做好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预报。
(4)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和风暴潮灾害时,事发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暴雨、风暴潮和河流洪水时,气象、海洋与渔业、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每30分钟上报一次监测结果。
4.1.2工程监测及信息报送
(1)河堤工程信息。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将堤防、涵闸、泵站、险工、控导及穿堤建筑物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指;事发地县区防指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和抢险情况,险情严重时随时上报。黄河、小清河出现重大险情灾情时,应在险情灾情发生后10分钟内首报市防指,市防指20分钟内报省防总。支脉河、淄河、潮河及其他骨干河道重要堤防、泵站、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灾情时,应在险情灾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防指。
当河道出现超标准洪水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或漫溢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本级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险情处理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2)海堤工程信息。当发生警戒潮位以上潮水时,海堤管理单位应对大堤、挡潮闸及应急堵复的缺口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已批准的防御风暴潮预案进行调度,将工程运行状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指报告;海堤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报市防指。
当出现重大险情时,海堤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周边保护区域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险情处理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当出现特大风暴潮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可能出现漫堤、溃堤时,海堤管理单位应超前向可能淹没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险情处理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当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海堤管理单位可按照防风暴潮预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
(3)拦河(挡潮,下同)闸坝信息。汛期,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指。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本级和上级防指。橡胶坝需塌坝泄水时,根据调度运行方案执行。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于泄水前48小时按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泄水;泄水前24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防指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方式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4.1.3洪涝灾情及信息报送
洪涝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指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6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市防指90分钟内报省防总,同时组织核实灾情,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核实后的灾情。
4.1.4旱情监测及信息报送
旱情信息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市防指应掌握雨水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县区防指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同时组织核实灾情,及时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核实后的灾情。
4.2 防汛预警
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1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蓝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全市降雨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风暴潮或海浪蓝色预警信号,预报我市沿海发生超过警戒潮位0-30厘米且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
(3)预计利津站流量接近3300立方米每秒;
(4)小清河接近警戒水位;
(5)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
(3)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东营日报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县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洪水调度,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预警范围内的县区防指、乡镇防指根据水情、工情、险情自行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和防洪调度工作。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监控巡查,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2.2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ⅲ级预警(黄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全市降雨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风暴潮或海浪黄色预警信号,预报我市沿海发生超过警戒潮位0-30厘米且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
(3)黄河花园口站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洪水,预计利津站流量达3300-4800(不含4800)立方米每秒或部分滩区生产堤偎水;
(4)小清河超过警戒水位,预计水位继续上涨;
(5)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减灾工作;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督导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东营日报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或指导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准备,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强化基层现场报汛制度。预警范围内的县区防指、乡镇防指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
(5)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2.3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ⅱ级预警(橙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风暴潮或海浪橙色预警信号,预报我市沿海发生超过警戒潮位30(不含30)-80厘米;
(3)黄河花园口站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预计利津站流量将达4800-7500(不含7500)立方米每秒,黄河滩区生产堤溃决漫滩或黄河堤防工程大部偎水;
(4)小清河接近保证水位,预计水位继续上涨;
(5)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减灾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部队、武警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东营日报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有关防汛抢险队伍在一线待命,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随时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准备。重大险情区域及相关蓄滞洪区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配合防指全方位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4.2.4防汛ⅰ级预警(红色)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ⅰ级预警: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全市降雨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风暴潮或海浪红色预警信号,预报我市沿海发生超过警戒潮位80(不含80)厘米以上;
(3)黄河花园口站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预计利津站流量将达7500-11000立方米每秒,黄河堤防工程全部偎水;
(4)小清河超过保证水位,预计洪水继续上涨或启用分洪道;
(5)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 i 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 i 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市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分洪区启用、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市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 i 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各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4)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洪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有关防汛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加强防守巡查力度,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配合地方防指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3抗旱预警
抗旱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特大干旱(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3.1抗旱ⅳ级预警(蓝色)
1当预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
(1)全市3月-10月连续3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且黄河利津水文站来水流量小于50立方米每秒,各引黄闸连续20天不能提闸引水;
(2)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3)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10%。
抗旱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做好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旱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办主任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部署抗旱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市防指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抗旱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抗旱有关工作。
(3)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东营日报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抗旱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县区防指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灌区工程管理,做好渠首渠道清淤,维护提水设施设备,适时做好引水工作。
4.3.2抗旱ⅲ级预警(黄色)
当预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发布ⅲ级预警:
(1)全市3月-10月连续4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且黄河利津水文站来水流量小于50立方米每秒,各引黄闸连续30天不能提闸引水;
(2)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
(3)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15%。
抗旱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做好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旱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相应增大南水北调引水量,必要时市政府领导赴黄委请求调水,加大我市引黄水量。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抗旱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抗旱有关工作。
(3)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东营日报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抗旱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县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旱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做好开源与节流,合理调配水资源,确保农村的生产生活用水。组织各部门专家进行会商,科学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加强对水源的管理,加强灌区工程管理,及时配备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地搞好水源调度。
(5)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灌区工程管理,根据水情做好引黄蓄水工作。
4.3.3 抗旱ⅱ级预警(橙色)
当预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发布ⅱ级预警:
(1)全市3月-10月连续5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且黄河利津水文站来水流量小于50立方米每秒,各引黄闸连续40天不能提闸引水;
(2)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特大干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3)预计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20%;
(4)预计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20%。
抗旱ⅱ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做好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旱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赴县区指导抗旱减灾工作,全面收集整理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行动情况等。加大南水北调引水量,市政府领导赴黄委请求调水,加大我市引黄水量。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抗旱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抗旱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抗旱救灾和送水工作。
(3)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东营日报等市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抗旱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旱情通报。
(4)预警范围涉及的县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旱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做好开源与节流,合理调配水资源,确保农村的生产生活用水。并组织各部门专家进行会商,科学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加强对水源的管理,加强灌区工程管理,及时配备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地搞好水源调度。
4.3.4抗旱ⅰ级预警(红色)
当预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发布ⅰ级预警:
(1)全市3月-10月连续7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且黄河利津水文站来水流量小于30立方米每秒,各引黄闸连续50天不能提闸引水;
(2)全市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特大干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3)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等于30%;
(4)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等于30%。
抗旱ⅰ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响应行动:
(1)做好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旱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作出抗旱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市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抗旱救灾,现场督促检查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应急送水等落实情况。市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旱救灾。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抗旱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抗旱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抗旱救灾和应急打井、送水等工作。
(3)各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旱情通报。
(4)预警范围涉及的县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旱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抗旱责任人上岗到位,全力做好抗旱工作。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严格落实节水措施。
(5)相关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配合当地防指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4.4预警发布与解除
4.4.1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条件。当汛情或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应适时启动高一级别防汛或干旱预警。防汛或干旱预警启动一般从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启动更高级别防汛或干旱预警。
(2)预警发布单位。市级防汛抗旱预警由市防指发布。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在本系统内传发相应预警信息。新闻单位应根据防汛抗旱预警级别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相关信息。
(3)预警发布内容。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
(4)预警发布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利用短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5)预警发布范围。ⅰ级、ⅱ级预警向全市发布;ⅲ级、ⅳ级预警根据汛旱情实际发展情况向全市发布或只向受灾县区发布。
(6)预警发布程序。市防办及时收集、汇总预警基础信息,分析全市防汛抗旱形势,向市防指提出市级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副指挥组织汛情或旱情会商确定全市预警级别,报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同意,按下列程序签发:
ⅳ级预警(蓝色):市防指副指挥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ⅰ级预警(红色):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
(7)预警等级调整。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的变化,市防办提出防汛抗旱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
4.4.2预警解除
(1)主动解除。当防汛抗旱情况低于预案原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防办及时提出市级防汛抗旱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
(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防汛抗旱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防汛抗旱应急响应,防汛抗旱预警自行解除。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1.1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5.1.2各县区防指根据汛情、灾情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指。
5.1.3进入汛期和省防总宣布我市进入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4我市执行由黄委、省防总制定的黄河和小清河的防洪调度方案。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根据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旱情通报,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及时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5.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同级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等方面工作。黄河和小清河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执行黄委、省防总的调度指令。市管河道及市属水利、防洪工程的防汛抗旱工作,由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在市防指统一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县区政府和同级防指负责组织实施。省防总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后,我市各级防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指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出现险情,应立即报告。
5.1.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邻近市、县区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市、县区防指通报情况。
5.1.8因水旱灾害造成衍生或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5.2响应启动
由市防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防汛、抗旱ⅳ级预警(蓝色):市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防汛、抗旱ⅲ级预警(黄色):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启动。
防汛、抗旱ⅱ级预警(橙色):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防汛、抗旱ⅰ级预警(红色):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5.3响应调整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4ⅳ级应急响应
5.4.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为ⅳ级应急响应:
(1)黄河花园口站发生4000立方米每秒以下洪水,预估利津站流量3300(不含3300)立方米每秒;
(2)小清河及重要支流或潮河、支脉河及防潮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3)数个县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全市发生轻度干旱;
(5)全市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6)其他需要ⅳ级响应的情况。
5.4.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和副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县区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5.5ⅲ级应急响应
5.5.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为ⅲ级应急响应:
(1)黄河花园口站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时,预估利津站流量3300-4800(不含4800)立方米每秒,或滩地部分低洼滩地嫩滩漫水,或生产堤全部偎水;
(2)黄河滩区滩岸多处发生坍塌或堤防、险工、控导和水闸工程多处发生一般险情,或局部河势发生较大变化;
(3) 小清河、潮河、支脉河及沿海同时发生警戒水位(警戒潮位,下同)洪水(潮水,下同)且发生重大险情或重要支流、防潮工程发生决口漫溢;
(4)数个县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5)全市发生中度干旱;
(6)全市城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其他需要ⅲ级响应的情况。
5.5.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报省防总。市防办在 24 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区的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做好防守巡查,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及时抢护险情并及时向相关县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城乡低洼易涝区和风暴潮威胁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根据预案组织应急打井、修建临时引水设施、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等增加抗旱用水,制定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县区防指在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6ⅱ级应急响应
5.6.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1)黄河花园口站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预估利津站流量4800-7500(不含7500)立方米每秒,或滩区全部漫滩,或堤防全部偎水;
(2)某处黄河堤防、险工、控导、涵闸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3)小清河、潮河、支脉河和沿海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其中某条河道及其重要支流、防潮工程多处发生决口漫溢,或数条其他骨干河道同时发生决口和漫溢;
(4)某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县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5)全市发生严重干旱;
(6)全市城区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7)其他需要ⅱ级响应的情况。
5.6.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总。市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研究部署。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 24 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指导医疗救护。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做好防守巡查,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及时抢护险情并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黄河滩区、堤防险工险段附近、城乡低洼易涝区、风暴潮威胁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按照上级指令和预案提前组织做好分洪区启用准备;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组织增加抗旱用水,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压减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组织力量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多措并举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县区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县区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在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县区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7ⅰ级应急响应
5.7.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1)黄河花园口站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大洪水,预估利津站流量7500-11000立方米每秒;
(2)黄河堤防、险工、控导、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3)小清河、潮河、支脉河和沿海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或小清河分洪道启用,或数条其他骨干河道同时发生超标准洪水决口漫溢;
(4)某县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个县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全市发生特大干旱;
(6)全市城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7)其他需要ⅰ级响应的情况。
5.7.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市领导、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省防总,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市防指根据防汛工作需要适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 24 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情、旱情,报道防汛抗早措施。财政部门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市防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区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突击抢险控制险情并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黄河滩区、小清河分洪道、堤防险工险段附近、城乡低洼易涝区、风暴潮威胁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按照指令和预案组织启用分洪区;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组织增加抗旱用水,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重污染行业用水,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组织力量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全面组织强化防汛抗旱工作。各县区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县区防指应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各县区防指在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各防指成员单位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各县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按照市防指指令采取紧急抗旱期措施。
5.8信息处理与发布
5.8.1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处理。突发性险情、灾情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国汛办电〔2017〕37 号)规定处理。
5.8.2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8.3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5.8.4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8.5需要由市级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5.8.6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级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5.9指挥与调度
5.9.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9.2事发地的防指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9.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应急指挥部。
5.10抢险救灾
5.10.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5.10.2事发地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5.10.3事发地防指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河及小清河、防潮堤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5.10.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指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11应急保障
5.11.1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应对防汛抗旱有关单位租用的通讯线路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尽快解决。
(2)我市各级防指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管理单位须配备通信设施。
(3)我市各级防指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时,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11.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指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我市各级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
5.11.3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和旱季,各级防指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各级防指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各级政府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11.4其他保障
财政、民政、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组织落实资金、受灾群众救助、转移安置、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水、电、油、气等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工作。
5.12应急响应解除
5.12.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各级防指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12.2由市防办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向市防指提出响应解除建议。
防汛、抗旱ⅳ级相应:市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
防汛、抗旱ⅲ级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解除。
防汛、抗旱ⅱ级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防汛、抗旱ⅰ级响应: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12.3防汛抗旱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环境治理、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组织保障
6.1.1受灾地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补助,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结合当年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气象、广播电视、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对水毁水利工程,由市防指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分赴受灾地区进行水毁工程调查。市水利局根据调查组提出的修复建议,及时编制水毁工程抢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恢复水毁工程。
对其他行业恢复水毁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筹措落实资金和抢修计划,自行组织恢复。
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估
各级防指每年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其他骨干河道:指广利河、溢洪河、老广蒲沟、五六干合排、五干排、六干排、草桥沟及东干流、神仙沟、挑河等10条河道。
7.1.2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a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a—20a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a—50a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a的洪水。
其中洪水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a指年。
7.1.3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 1/6—1/3(不含 1/3)的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 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 1/3—1/2(不含 1/2)的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 1/2—2/3(不含 2/3)的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 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 2/3 以上所辖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 70%以上。
7.1.4区域农业旱情指数:
ia=∑4i=1ai×bi
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 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 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 b1=1 、 b2=2 、 b3=3 、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7.1.5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 10%-15%。
7.1.6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 15%-20%。
7.1.7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 20%-30%。
7.1.8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7.1.9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7.1.10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1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2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3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4干旱缺水率:需水量减去可供水量的差值占可供水量的比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某 ”指1个(条、座),“数”指 2 个(条、座)及以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组织修订、评估,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防办根据防汛抗旱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修订、评估,重新报市政府审批。
各级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0〕47号)同时废止。
8附件
8.1东营市黄河防汛预案(略)
8.2东营市防风暴潮预案(略)
8.3东营市抗旱预案(略)
8.4东营市内河防汛预案(略)
8.5东营市城市防洪预案(略)
8.6东营市小清河防洪预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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