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审查工作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直林业各单位: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办理规程》《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办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
  核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2.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3.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办理规程
   4.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办理规程
  龙岩市林业局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查核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一、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二、审查环节
  受理—查核—审批
  三、申请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3.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可能染疫的除外。
  4.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县,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说明:按照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的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四、审查内容、标准及查核要点
  (一)受理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本林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审查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批准的事项。
  3.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服务指南要求。
  4.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
  (二)对材料的核查
  1.提供的《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产地检疫合格证》等材料与调运的货物是否一致,填写内容是否有误。
  2.《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无过有效期。
  3.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是否在1个月的有效期内。
  (三)审批(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签证依据:根据查核结果签证。
  1.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有效期内的原证中转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以上环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在本站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作为而影响审批效率,导致严重损害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6.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7.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相对人态度“生、冷、硬、撞”的;
  8.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9.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
  附件2
  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检验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一、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二、申请材料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说明:按照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的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三、审查环节
  审查环节为:受理—现场检疫审核-审批
  四、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受理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本林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审查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批准的事项。
  3.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服务指南要求。
  4.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
  (二)现场检疫审核
  1.到达现场,根据《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核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数量和来源,看报检单与调运的应检物是否相符。
  2.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物、堆存场所、运载工具和铺垫材料等,是否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以及检疫要求书中指定的应检病虫。
  3.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4.现场评定:若能做出明确判断的,可以当场作出核发检疫证书或除害处理的决定;若无法在现场作出明确可靠的判断,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带回室内检验,根据室内检验结果作出决定。
  (三)审批(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签证依据:
  1.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2.根据室内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疫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3.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五、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在本站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作为而影响审批效率,导致严重损害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6.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7.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相对人态度“生、冷、硬、撞”的;
  8.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9.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
  附件3
  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查核后核发)办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办理。
  2、主体
  龙岩市林业局(以下简称“窗口”)。
  3、设定依据
  3.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重新修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接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3.2《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综132号)
  第十条 省内调动、邮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时,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和室内检疫,检疫合格或经消毒处理合格的,由当地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产地与室内检疫相结合,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调出前需换取检疫证书。对可能携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进行检疫,如发现检疫对象,应按检疫要求处理。
  4、审批条件或标准
  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县调出福建省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凭有效检疫证明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数量限制。
  6、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查核—决定
  7、要求
  7.1申报材料
  7.1.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7.1.2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并在有效期内,需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可能染疫的除外;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7.2承诺时限
  查核后核发1个工作日;
  7.3收费标准
  暂停收费
  8、联系信息
  8.1业务咨询电话:3229160
  8.2投诉电话:2529222
  8.3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lyasc.gov.cn
  8.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幢
  附件4
  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检验后核发)办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办理。
  2、主体
  龙岩市林业局(以下简称“窗口”)。
  3、设定依据
  3.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重新修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接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3.2《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综132号)
  第十条 省内调动、邮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时,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和室内检疫,检疫合格或经消毒处理合格的,由当地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产地与室内检疫相结合,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调出前需换取检疫证书。对可能携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进行检疫,如发现检疫对象,应按检疫要求处理。
  4、审批条件或标准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县调出福建省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数量限制。
  6、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现场检疫—决定
  7、要求
  7.1申报材料
  7.1.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7.1.2提供已过期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提供原植物检疫证书但可能被染疫的或过了一个月有效期的;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但再次调运可能染疫的,或过了一个月有效期的。
  7.2承诺时限
  现场检验后核发按法定10个工作日。
   7.3收费标准
  暂停收费
  8、联系信息
  8.1业务咨询电话:3229160
  8.2投诉电话:2529222
  8.3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lyasc.gov.cn
  8.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幢
各县(市、区)林业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直林业各单位: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办理规程》《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办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
  核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2.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3.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办理规程
   4.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办理规程
  龙岩市林业局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查核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一、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二、审查环节
  受理—查核—审批
  三、申请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3.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可能染疫的除外。
  4.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县,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说明:按照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的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四、审查内容、标准及查核要点
  (一)受理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本林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审查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批准的事项。
  3.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服务指南要求。
  4.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
  (二)对材料的核查
  1.提供的《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产地检疫合格证》等材料与调运的货物是否一致,填写内容是否有误。
  2.《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无过有效期。
  3.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是否在1个月的有效期内。
  (三)审批(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签证依据:根据查核结果签证。
  1.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有效期内的原证中转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以上环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在本站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作为而影响审批效率,导致严重损害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6.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7.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相对人态度“生、冷、硬、撞”的;
  8.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9.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
  附件2
  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检验后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一、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二、申请材料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说明:按照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的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
  三、审查环节
  审查环节为:受理—现场检疫审核-审批
  四、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受理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本林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审查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批准的事项。
  3.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服务指南要求。
  4.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
  (二)现场检疫审核
  1.到达现场,根据《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核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数量和来源,看报检单与调运的应检物是否相符。
  2.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物、堆存场所、运载工具和铺垫材料等,是否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以及检疫要求书中指定的应检病虫。
  3.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4.现场评定:若能做出明确判断的,可以当场作出核发检疫证书或除害处理的决定;若无法在现场作出明确可靠的判断,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带回室内检验,根据室内检验结果作出决定。
  (三)审批(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签证依据:
  1.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2.根据室内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疫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3.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五、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在本站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作为而影响审批效率,导致严重损害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6.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7.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相对人态度“生、冷、硬、撞”的;
  8.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9.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
  附件3
  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查核后核发)办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办理。
  2、主体
  龙岩市林业局(以下简称“窗口”)。
  3、设定依据
  3.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重新修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接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3.2《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综132号)
  第十条 省内调动、邮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时,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和室内检疫,检疫合格或经消毒处理合格的,由当地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产地与室内检疫相结合,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调出前需换取检疫证书。对可能携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进行检疫,如发现检疫对象,应按检疫要求处理。
  4、审批条件或标准
  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县调出福建省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凭有效检疫证明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数量限制。
  6、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查核—决定
  7、要求
  7.1申报材料
  7.1.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7.1.2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并在有效期内,需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可能染疫的除外;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7.2承诺时限
  查核后核发1个工作日;
  7.3收费标准
  暂停收费
  8、联系信息
  8.1业务咨询电话:3229160
  8.2投诉电话:2529222
  8.3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lyasc.gov.cn
  8.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幢
  附件4
  龙岩市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检验后核发)办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办理主体、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办理。
  2、主体
  龙岩市林业局(以下简称“窗口”)。
  3、设定依据
  3.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重新修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接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3.2《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福建省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综132号)
  第十条 省内调动、邮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时,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和室内检疫,检疫合格或经消毒处理合格的,由当地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森林植物检疫,应以产地检疫为主,产地与室内检疫相结合,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后,调出前需换取检疫证书。对可能携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进行检疫,如发现检疫对象,应按检疫要求处理。
  4、审批条件或标准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县调出福建省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数量限制。
  6、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现场检疫—决定
  7、要求
  7.1申报材料
  7.1.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7.1.2提供已过期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提供原植物检疫证书但可能被染疫的或过了一个月有效期的;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有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但再次调运可能染疫的,或过了一个月有效期的。
  7.2承诺时限
  现场检验后核发按法定10个工作日。
  7.3收费标准
  暂停收费
  8、联系信息
  8.1业务咨询电话:3229160
  8.2投诉电话:2529222
  8.3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lyasc.gov.cn
  8.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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