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度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 说明


第一部分: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制订高新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高新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优惠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
(四)负责高新区审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五)负责高新区内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高新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国有资产转让、重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七)负责为投资商代办项目所需手续;
(八)负责高新区内建设、经营项目用地的初审工作,报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手续;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及人员构成
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综合事务局、财政局、招商局、 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等6个机构。
本部门人员编制控制数为28人,实有在编人员26人,离退休人员14人。
第二部分: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作为附件公开)
表1: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表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表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表4:“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表
表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表6: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表7: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表8: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第三部分: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度
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体及增减变动情况。
(一)收入总计817.52万元(同比减增加273.52万元,同比增加50.27%)。
1.财政拨款收入817.52万元,为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本年度无事业收入预算。
3.经营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年度无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0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本年度无其他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817.52万元(同比减增加273.52万元,同比增加50.27%)。
1.一般公共服务(类)707.22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250.7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5万元,项目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373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79.97万元:主要用于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方面缴费的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0万元:主要用于在编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30.33万元:主要用于在编人员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支出。
5.结余分配0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等。
6.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包括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情况)。
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17.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4.52万元,项目支出373万元。
1.基本支出444.52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34.22万元,社会保障79.9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0.33万元。
2.项目支出373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73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及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 2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0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 0.7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与上年同比减少6.75万元 ,同比减少24.59 %,增减变动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预算2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 2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 2个,累计 4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培训费、签证费、差旅费含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与上年同比增加10万元,同比增加100%,增加原因是参加自治区级和市级部门组织园区赴国外招商考察、交流学习等费用增加。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0万元。与上年同比减少1.75万元万元,同比减少100%,减少原因是公车改革后原保留的1辆公务用车已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没有预算安排。
(三)公务接待费预算0.7 万元 。与上年同比减少15万元,同比减少-95.54%,增减原因2018年按定额经费预算安排。
四、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园区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0万元。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园区本级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17.52万元,较2017年预算增加273.52万元,增长50.27%,增加主要原因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273.52万元,增加50.27%。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0.48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40.4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本部门共编制0个重点项目绩效目标。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结合本部门预算涉及的专业性名词,有选择地进行公开)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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