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朱女士的胎儿流产,为此,她将车主及为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和精神赔偿金等。19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攀枝花盐边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7年4月3日,尹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朱女士乘坐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员朱女士受伤。随后朱女士即被救护车送至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宫内早孕、车祸伤,医嘱为卧床休息,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当日,朱女士便回家休养。
2017年4月25日,朱女士因身体不适,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胎膜早破。经医生建议,朱女士选择终止妊娠、药物引产。出院后,朱女士因药物引产持续大量出血再次至医院治疗。朱女士在上述治疗过程中共计产生医疗费11079.27元,其中尹某某垫付医疗费1280.42元。
2017年4月13日,盐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女士无责任。尹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朱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尹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3 506.21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经审理,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1009.98元;朱女士在领取赔偿款时,应返还尹某某垫付费用1280.42元;驳回朱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本案中,朱女士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并在多次治疗无果后,无奈选择终止妊娠。在婚姻家庭中,基于女性在身体与生理上的特殊性,孕育生命的每一步都十分不易,都伴随着女性的不断付出,在这些付出的背后则是感情的寄托。因此,在本案中,朱女士因车祸流产,因孕育中的胚胎为带有感情因素的特殊物,朱女士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到朱女士在车祸中身体和精神受到的伤害程度、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及朱女士的年龄因素、身体恢复情况等,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胡方丽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江龙
原标题:准妈妈被撞流产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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