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硎双溪口非法采砂案入刑

  莆田新闻网讯 近日,经我县公安、检察等政法部门多方努力,发生在社硎乡双溪口水库河道的非法采砂案嫌犯陈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警方以涉嫌非法采矿罪,依法对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这是自2017年7月《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权限以来,县检察院适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引导有关部门办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在莆田市也属首例。
今年5月,县检察院干警在巡回检察中,发现位于社硎乡仙水溪双溪口水库上游至九仙溪三级电站下游河道中,有人非法采砂。经向水电站工作人员了解,非法挖取砂石料已有数月。在现场,非法采砂者将溪床内的砂石用铲车挖取后,集中堆放在河床内,形成小山堆;洗砂设备不停地在运行,几辆货车装载已分离的细沙。
该采砂河道属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50米处是九仙溪三级电站,下游100米处是双溪口水库。采砂过后,会引起河势变迁,河底留下深坑,容易导致河堤崩岸,危及河堤的防洪安全。同时,非法采砂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柴油会对水生态系统产生破坏,且该水域附近是村民饮用水取水口,严重威胁村民饮用水安全。
发现该线索后,县检察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向该案主管部门县水务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县水务局会同检察机关干警赶赴案发现场,由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责令相关人员停止洗砂作业,扣押正在操作的铲车一部,并对现场洗砂机械进行封存。
经初步审查,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案发地点挖取砂石料,并用自己安装的砂石分离设备,将分离出来的粗砂用于其所承包的工地内使用,使用量约为7000立方米,价值4.2万元。经福建省闽东南地质大队鉴定,现场剩余的砂石价值73215元,破坏矿场资源总价值115215元,陈某已涉嫌非法采矿罪。
据此,县检察院、县水务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对陈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为了修复该案中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县检察院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报记者 唐伟 通讯员 王金彪 杨福新 陈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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