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整形失败状告整形机构获赔14万


  美容整形日益受到众多年轻女性的欢迎和追捧,但如果选择的整形机构不正规,极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受害人因为瘦脸造成损害的侵权案件,法院依法判决两个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损失近14万元。
  女子李某刚刚二十出头,朋友介绍王某某专门从事微整形,于是前往王某某处进行面颈部溶脂针注射及抽脂术。术后李某手术部位出现红肿、面部僵硬等症状,且用药无果,后经王某某介绍和推荐,李某又到马某某处进行治疗。马某某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其住所处对李某脸部实施了感染处理,并再次进行了抽脂术,李某仍不见好转。
  终于,李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遂到正规医院就医。经诊断伤情为面部抽脂术后非结合分支杆菌感染,住院治疗42天。医院实施了临床手术等对症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由被告王某某支付了大部分。
  治疗结束后,经鉴定李某脸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要求王某某和马某某进行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送达传票时发现,王某某的手机号已经停机,其从事微整形的房屋已经关门,王某某下落不明,法庭遂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审理时马某某到庭,但其否定自己在案件中存在过错,认为损害均因王某某使用了受污染的注射针造成,拒绝赔偿。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二被告不具备从医资格,非法从事整形,对李某的损害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损害后果符合二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即多因一果致人损害,且难以确定责任大小,被告王某某和马某某应平均承担原告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在扣减已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偿李某损失5万余元;判决马某某赔偿李某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马某某不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诉。
  目前,原审判决已经生效,马某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
  记者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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