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索某,女,51岁,下岗工人。2011年,索某在电视上看到市某公司的招聘启事,就到该公司应聘,并于2011年3月3日被录用。索某称,自其到该公司上班之日起,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每日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的情况下也从未给付任何加班费,甚至连其调休申请都未能得到准许。2017年10月21日,索某辞职,后多次找市某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赔偿金等。
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索某于2018年1月4日来到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立即指派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霞办理此案。在详细询问案件经过,了解申请人索某诉求之后,李俊霞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与索某交谈的过程中,李俊霞了解到,用人单位为每个录用人员发放有“上岗证”,“上岗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律师庭前准备充分,最终促成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当场履行。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提供)
律师释法
本案系一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劳动关系可以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即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上述案件中,索某与市某公司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应该怎样证明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受援人索某从事加工工作,是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并且提供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上岗证”,该证据足以证明索某在该公司上班,与之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由于用人单位未与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还应按月+按日的方式来支付索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双倍工资存在仲裁时效问题,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 李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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