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区出台了《义务教育段学生入学条件及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包括户籍子女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办法》指出,高新区户籍子女入学,在当年高新区义务教育段招生意见确定的报名时间之前应具有高新区户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应达到入学年龄,初中一年级新生应小学毕业。当招生学校报名人数超出学校招生学位数时,安置顺序依次为具有高新区房产的高新区户籍子女,按照户主户籍迁入早晚依次安置;在高新区无房产的高新区户籍子女,按照户主户籍迁入早晚依次安置;超出的学生调剂安置到其他国办学校。
非高新区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到高新区国办中小学就读,小学一年级新生应达到入学年龄,初中一年级新生应小学毕业。在当年高新区义务教育段招生意见确定报名时间之前,应同时符合父母一方具有高新区有效居住证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等证明材料),父母一方具有在高新区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和保险缴纳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两个条件。在高新区户籍子女安置入学后,根据招生学校学位数,按照“非高新区户籍购房具有房产证的,按照发证日期早晚依次安置;购房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将按照购房合同日期早晚依次安置;租房居住的,则按照连续合法务工时间长短依次安置;超出的学生调剂安置到其他国办学校”的顺序安置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办法》要求,商铺、商业用房、储藏室、车库、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不作为学生划片入学依据。对于共有房产,房产证标注了共有人所占比例的,学生父母所占比例不小于51%;未标注比例的,以“房屋产权所有人”栏目中打印的第一户主姓名为准。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入学后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当年的中考政策参加中考。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则按民办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其他事宜以当年高新区中小学招生意见为准。高新区地方事业局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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