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市财〔201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钦州市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若干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大财政支持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力度,促进我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理顺市、县(区)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县(区)财政对公共服务支出的保障责任,促进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县(区)支持城镇化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二条 市财政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城镇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居民服务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建立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转移支付制度。合理采用常住人口因素,科学分配市对县(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相应提高人口转入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优化政府投资结构,统筹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条 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市财政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在校学生数作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助学金、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等教育转移支付的测算因素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的标准及在校学生数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公用经费补助。
第五条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职教育学生按国家政策享受免学费补助,对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在校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六条 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
第七条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通过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第八条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实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培训工程,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 逐步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采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等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第十条 积极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稳定多元的城镇化建设投入机制。通过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出让金等资金,支持城镇公益性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设立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将举借的政府债务倾斜投向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安排政府债务项目资金时要适当向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特色小镇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倾斜。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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