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贺欢 通讯员/刘盛雄 李俊杰)清新区龙颈镇某村委会主任和妇女主任两人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住房改造建设补助金发放工作的机会,私自截留应发到五保户手中的补助金用于经营活动,从中牟利。日前,清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人均犯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冯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柯某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林、柯某香案发前分别担任清新区龙颈镇某村委会村支部书记兼主任、妇女主任兼出纳。二被告人从2013年开始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补助金发放等工作。在此过程中,两被告人眼见大笔补助资金在自己手中流转,便打起了这些资金的主意,密谋通过截留资金拿出去经营牟利后再将款项存回账户,做到神不知鬼不觉。两人一拍即合,并付诸实践。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冯某林叫被告人柯某香将私自截留的八名五保户的住房改造专项资金7.2万元存入了被告人柯某香的个人账户。之后,被告人冯某林又吩咐被告人柯某香分两次将其中的7万元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收取利息共计5700元,每人分得2850元。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柯某香将7.2万元现金存回村委会账户,并陆续将款项退还给了被截留的其中六名五保户,另有二名五保户已故无法退还。
2016年11月,清远市清新区纪委将被告人冯某林涉嫌挪用公款的线索移送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该院将被告人冯某林带回调查,被告人冯某林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在检察机关网上追逃期间,被告人冯某林又主动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柯某香有挪用公款的嫌疑,并将其带回调查,被告人柯某香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实。破案后,二被告人在检察机关退出了违法所得共5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林、柯某香在协助政府发放扶贫补贴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柯某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挪用扶贫款项归个人使用,应从重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自首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发前已归还了挪用的全部款项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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