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你的“数据”有保障啦!

    
    贵阳网讯 8月16日下午,《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正式发布《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梁耀辉宣读《条例》公告,《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会上,贵阳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小刚指出,贵阳市历来高度重视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始终将大数据安全与大数据产业发展一体规划、一体部署、一体建设,在安全态势感知预警、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国家级安全靶场建设、大数据实体攻防演练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国家大数据安全保障提供了有益借鉴。
    陈小刚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教育,凝聚共识,营造氛围,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结合职责实际,加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构建高效的实施体系;做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重点是完善大数据安全设施建设,提升监测预警能力,为贵阳市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李忠针对如何有效贯彻实施《条例》强调,维护数据安全、贯彻落实条例,要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在头脑中真正筑起安全“防火墙”;条例的广泛宣传,需要形成合力,各方面都要担责尽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授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法制定配套规章和有关制度,各有关方面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从落实《条例》的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全力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据悉,《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大数据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大数据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大数据安全管理的一次探索创新,也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一次生动实践,标志着大数据安全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贵阳网记者 朱永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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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大数据安全最高罚款 10 万元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检查、指导安全责任单位建立、落实大数据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技术措施,依法查处大数据安全违法案件。公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管理诚信档案,记录违法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共享平台管理。安全责任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朱永娣
统筹:彭钥嘉
编审:吴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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